閃躲聲請爭議 大法官搞認知戰

包括司法院院长许宗力等七名大法官,在10月底卸任前得先处理民进党立委等所提出的国会改革法案释宪与暂时处分案。本报资料照片

日前宪法法庭听取是否暂停适用国会改革相关修法的意见,代表立法院的蓝白立委主张,行政院在覆议失败后应先与立法院协商,才得声请宪法法庭判决。没想到大法官尤伯祥、吕太郎及詹森林对此提问,竟是行政院必须执行违宪法律不能声请释宪?立法权有比行政权大?将宪法法庭的违宪审查权置于何地?一副太上立法机关姿态,又岂符合宪政民主秩序?

蓝白立委的主张是依据《宪法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但民进党立院党团及另三个国家最高机关,却是依同法第四十七条的声请要件,主张其因行使职权就所适用的法规范,认为有抵触宪法的疑义。但除了民进党立院党团外,总统、行政院和监察院并不发生「行使职权」时须适用《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的情形,且在其释宪的声请书中皆主张,该法因违反权力分立原则而违宪。

民进党政府释宪主张既然是违反权力分立原则,就应以《宪法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所定「机关争议案件」的程序声请。而该条明定声请要件为「因行使职权,与其他国家机关最高机关发生宪法上权限之争议,经争议之机关协商未果者」;再依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声请书还应记载「争议之性质与发生争议机关间之协商经过」,但民进党政权根本无意协商。

前述三位大法官说不出总统、行政院和监察院到底在行使什么职权时须适用《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对这三件释宪的声请应不受理。没想到三位大法官像是急于向「今上」表忠,对立委提问的内容却犹如为捍卫政权的认知作战。

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四项仅明定司法院于审理正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时,才应组成宪法法庭,故《宪法诉讼法》不无违宪疑义。宪法法庭制度是全面移植德国的「宪法诉愿」,主要理由是因原本的大法官「解释」无法保障因法院的判决也违宪致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改制功能尚未见发挥,宪法法庭却可能为违宪的法院判决态样做出第一宗「示范」案例。且既然要全面移植德国宪法法院制度,也应该仿效其法官系由国会议员选出且采取三分之二绝对多数决的标准,以使其拥有民主正当性的基础。

既然大法官不根据宪法及法律说话,反倒像是网军带风向,立委实应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中任命同意权通过的门槛,修正为须经立委总额的三分之二同意,甚至提案修正《宪法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