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性侵犯进行职业限制 北京师大教授:应全国推广
▲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再犯可能性高」,因此要注重预防的部分(图/记者黄克翔摄)
上海市29日公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将在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的行业展开入职调查,对拟用人员进行「是否存在性侵犯罪纪录」的强制查询。对此,北京师大教授宋英辉认为,当前人口流动性大、跨区就业常态化,应在全国建立相关网路系统。
这项上海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等16家机关联合发布的《意见》共分为12条,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8个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加强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进行预防性审查。
上海市检察院第9检察部主任吴燕表示,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要求应聘人员如实报告「是否存在性侵害等犯罪纪录」,并向检察机关进行核实。
除了上述的双重检查外,《意见》还要求,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等机关应进行指导,依职权对用人单位从业限制的情况进行审查、督促,并对「不落实、作假」的机关与个人依法处理。
吴燕提到,除了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幼教师)等职业进行审查外,保全、守卫与校车驾驶员等行业也会进行监管。此外,他提到,与未成年密切接触的行业中,若有需要招聘志工的需求,也要依法进行审查。
上海闵行的检察官吴翎翎说到,分析后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的犯人再犯可能性高,而且「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隐蔽性更强,再犯预防的必要性非常高。
▼宋英辉认为,建立全国网路系统后,能够预防罪犯「跨区就业规避惩罚」的行为。(示意图/达志影像)
吴翎翎举了2017年的例子说明,一名有前科的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性侵女学生后,并无被取消教师资格,在法律意义上仍是老师;他与同事便运用《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促成对性侵未成年人的加害者判处「从业禁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个物理老师其实在之前已经有了前科,但是这个老师虽然违反了刑法,但是没有被剥夺教师资格。」
大陆《刑法》第37条规定纪载,「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少年司法领域知名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表示,目前国内人口流动性大、跨区域就业已成常态,希望各地一同建立网路化系统,以此避免犯罪者「在一个地方不能就业,跑到另外一个地方不能查询就发现不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