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话》人证物证俱全──美军中校侵吞台湾黄金案之23(炳文)

这是台北国史馆所保存1947年5月15日上海《大美晚报》的剪报。《大美晚报》(英语:Shanghai Evening Post and Mercury)是20世纪上半叶美国侨民在上海发行的一份著名英文报纸。(照片:作者炳文提供)

●1947年5月14日,司法部宣布黄金案即将开审

上海美侨《大美晚报》(Shanghai Evening Post and Mercury):

〈旧金山消息 5.14〉美国司法部检查官Hennessy今天透露:联邦法院即将为前美国陆军中校在台湾盗窃价值10万美金的案子,召开大陪审庭(Grand Jury),为此,司法部特别从亚洲请来了5名证人,其中一名为前日军少校。他拒绝透露这名中校及5名人证人的姓名。该名检察官透露:嫌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了日军上缴的黄金,这些黄金应该转交给中方。目前联邦调查局正被要求调查嫌犯的踪迹,据报导他目前住在加州的圣塔巴巴拉市。

这篇报导中所谓的5名证人分别是:原田佐少校、铃木源吾、夏之骅、伍守恭、及马咸。其中伍守恭、及马咸于案发时(1945年10-11月)分别为参事及秘书处副处长;其主管的业务直接涉入到中方处理黄金接收的流程,所以美方请他们来说明。

大陪审庭(Grand Jury)并不是正式的审判,被告勿须出席,也没有法官,只是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检察官通常先选了16到23的陪审员(因人数较多,所以被称为大陪审团),和他们无拘无束的讨论案情及证据,最后由陪审员来决定(2/3通过即可)是否要移送正式的审判庭,同时起诉书中的罪状也在大陪审庭中决定。本案第一次开审时,对被告提出了12条罪状,第一次流审后,检方斟酌再三,删掉了4条。

●1947年5月17日,艾文思遭捕前,加码虚构

这一天凌晨12点15分,联邦调查局的干员Thornton在一位当地警局警探的陪同下,来到艾文思的家中。起先艾以为他是记者,立刻否认自己是艾文思,更否认去过台湾,但调查员告诉他:登门前就已经全面清查过他的背景,艾只好承认。由于当时屋中还有妇人及小孩(注:此时艾文思尚未与当时住在德州的妻子离婚),他们就移师到调查局的办公室去。其后艾文思化了大半天的时间口述自白,由调查员记录、整理、打字,作成了自白书。

艾文思数次说法不一,作者将此自白书和艾文思受审的证词在后续会编成一个版本。

●1947年5月23日,黄再义、黄在荣兄弟强制到案

黄再义、黄在荣两兄弟两人于1946年11月乘船经琉球到达日本,据判断,自1946年春,中美双方对本案展开调查后,兄弟两人的行踪不论是在上海、在台湾、在琉球或在日本,都一直在中、美司法单位的掌控之中,所以当1947年5月美国司法部逮捕艾文思后,中美双方分别将主要证人从台湾、日本、上海送到美国。这些证人都是由美国司法部要求传讯,但所有的费用却都是由军方出资;当时日本还在美国占领军的管辖之下,传询证人完全没有任何问题,而中国方面也希望本案能尽快查个水落实出,所以也相当的配合。

黄在义是由美军将他由东京送到洛杉矶;黄在荣的情况比较特殊,他是由中华民国驻日军事代表团于1947年5月23日将他从日本押回上海。那几天台湾的警备总司令部和上海的中、美司法单位都在找他。最后他们兄弟两于1947年8月22日分别由上海和东京来到美国,但只有黄在义出庭成为本案正式证人。

战后中华民国空军的军机可以进出日本。当时驻在上海大场机场八大队34中队长王国南将军曾经回忆:「有段时间,该大队有定期的班机来往东京及上海,主要是为驻日军事代表团传递公文。 」黄在荣很可能就是由图中的B-24「解送」回上海。(照片:作者炳文提供)

1947年5月22日警总的公文,说明驻日军事代表团不及将黄在荣经台南号(轮)送返台湾,但此公文最后签注:黄已于 5月23日经飞机押解到上海。(照片:作者炳文提供)

●1947年5月26日,艾文思遭到逮捕

1947年5月17日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FBI)在其住宅约谈艾文思,然而这只是一个形式上的过招,被告无论保持缄默或吐出任何口供,都已经不会影响司法部起诉他的行动。这一天FBI探员在艾文思的家中将其逮捕,并立即将其移送该地区的联邦法院专员(US Commissioner),并举行初级听审(Initial Hearing),当场决定收押,并定下25000美元的保释金,由于被告准备不及,立刻由法警押送到看守所。这则新闻出现在当晚的美国电视新闻;报导中提到美国联邦检察官透露:97%被艾凡思所盗卖的金币都已经(注:在上海的银行或银楼中)寻获。

●1947年5月27日,艾文思缴保获释

经过了一天的安排,艾文思隔日就由他的「责任险」保险公司出面付款交保。自此,直到判决定案以后,所有被告的远行都要经由保金公司签字同意;并须载明外出的目的及归来的时日。

●1947年7月1日,艾文思德州会妻

艾文思飞到德州会见妻子Doris Evans,这是艾文思回国后第二次到德州来探望妻子。德州FBI的干员在艾文思来德州的前数天就来拜访其妻子,并问了一些相关的问题。但是10个月后,1948年4月,Doris在作证时,当被问到有关此次FBI讯问的内容时,一概以不记得回答。

他们上一次会面是艾回国不久的1946年1月25日当时他们已经开始办理离婚手续。Doris作证时宣称在那次的晤面中,艾文思打了3张借据向她借了14500美元现金拿去作生意。艾文思也将这3份收据登记作为证物。检方虽然质疑他们的的说法,怀疑这是赃款的一部分,但也无可奈何。

●1947年8月22日,黄在义来美作证

黄在义兄弟双双来到了美国,住进了Mac Arthur军营,但最后,只有黄在义被检方列为证人。

被告律师为了削弱黄在义的公信力,花了不少的工夫从美国军方内部取得了黄的一些背景资料,并用来作为作证时质问他的材料。被告律师对于黄在义冒名Lui,乘坐S.S. Kinghai抵达琉球的事知之甚详,质问他 :是否因为从事白糖的走私而被日本警方在琉球查扣,黄回答是美国占领军不是日警中途拦下了他们,他也没有走私白糖,而且这些都经过了澄清,最后他们还是获准进入日本。

被告律师甚至查清了他妻、子在台湾的现况,以及他在上海生意合伙人的姓名。基于这些资料,被告律在结论中断言:黄氏兄弟的妻小以及家族亲人在台湾都受到政府的要胁,而不得不站在检方的一边。

虽然黄在义数次强调:其兄黄在荣是美军联络组所聘用的福建话翻译,被告及他的律师却一口咬定他们分别是台湾及上海的公务员,受郑南渭指挥办事。

●1947年10月11日,郑南渭飞美作证

郑南渭由台北飞美作证,临行前在机场发表谈话,声称:「今日下午携带重要证据返沪赴美。据此间官方称:『艾文思侵吞台湾黄金人物证俱全』」。由于郑南渭是美国政府所请来的证人,此行是乘坐美军所安排的班机。同时在作证期间,每天还可以从美国政府领到5元美金的作证津贴。

郑南渭临上飞机前信心满满,认为被告罪证确凿,真理将站在己方。他和夏之骅两人英文流利,作证时不免畅所欲言,在庭外见到艾文思时也没有回避。但法庭不同于外交,一点小小的语病都会成为攻击的对象,而且他们都没有意识到:此案的审判中,民粹情绪深深影响陪审团的决定。

中央社报导美军官在台侵吞黄金案(照片:作者炳文提供)

以下是中央社1947年10月16日的新闻稿:

(中央社台北16日电)

现已退伍之美国军人艾文思,侵吞台湾黄金2千两案,定于11月12日在美国洛杉矶法院首次公审。1945年10月间,美国联络组长艾文思中校,随同我派遣之前进指挥所抵达台北时,彼自驻台日军少佐源田佐处,接受「福」字金元(币)8箱,共计4千枚,每枚重1两,而仅以2千枚(2千两)送交台省长官公署,另有2千枚则由艾文思侵吞。

原田佐少佐系日军经理处之军官,当时尚有充任翻译员之台籍青年黄在荣知悉此事。嗣由黄在荣之介绍,艾文思结识在沪经商之乃弟黄在义,并于同年11月间,分批私将全元偷运上海出售,共计出售1921两,换得美金10万7967元,黄在义分得之美金706元,及法币46万6000元。另有黄金79两下落不明,传被艾文思带返美国。

此案于去年(1946年)发觉时,返抵美国之艾文思已退伍,旋被拘捕,美国方面并于今年(1947年)春间开庭侦查,台湾省长官公署曾派员伍守恭、夏之骅及马咸3人,飞赴洛杉矶出庭作证,沪商黄在义、日人原田佐及与此岸有关之另一美军上尉爱隆生,亦曾出庭,旋即提起公诉。

规定11月12日首次公审,台湾省府决派前台省公署机要秘书郑南渭赴美作证,曾充翻译员之黄在荣,亦将赴美作证。郑南渭日前来台,今日下午携带重要证据返沪赴美。据此间官方称:「艾文思侵吞台湾黄金人物证俱全」。按上项黄金系铸成金元,正面铸有「福」字,背面铸「24k」,「1000」字样,4千枚金元大小不同。

【未完待续,炳文专栏每周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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