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话》美国开始收网──美军中校侵吞台湾黄金案之22(炳文)

原田佐和铃木源吾在洛杉矶作证停留期间所住的美国军营。(照片:作者炳文提供)

1947年美军在对本案调查与证据收集完成后,将全案移交给华盛顿的司法部。而这一年台湾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动。由于二二八事件的缘故,陈仪、葛敬恩相继离职,其下总部人员也作鸟兽散。基本上,这件 「日本黄金案」的关系人(中、日、美)大多数已经离开台湾;留下的只有民间的八卦,以及让人有无限想像空间的谣言。

1947年5月,美国有关单位终于开始收网,收网的行动是由司法部主导,军方出钱、出力,全力配合。

●1947年5月4日,原田抵美后住进警戒室

此时原田在台湾已经被关了将近一年,虽然他所涉及的战犯案还在调查中,但在美军的要求下,他被「借」出了看守所,以证人的身分乘坐美国军机经由上海飞到了美国。如同所有从亚洲乘坐军机回到美国的军人一样,他先在旧金山东北方40英里的Travis Air Force base入境,再被送到了洛杉矶港口旁的Fort MacArthur军营。由于原田在台有案在身,所以他在营区内是住在警戒室,行动受到限制,每天也只有1美金的零用钱。

在警戒室拘留期间,原田对外的通信大概都受到检查,信件的内容最后却都传泄到被告律师的手中,而被其用来大作文章;几乎到了捕风捉影的程度。例如原田和东京叔叔在通信中谈到:请妻子向盟军麦帅总部呈递请愿书,律师就质问他:叔叔是否和盟总有关系;这些无非都是要在陪审团的脑中,刻画一些他私下和美国军方交换条件的印象。1947年12月23日,原田写了一封信到台湾,要求警备司令部撤销对他的战犯起诉;他在信中陈诉:他从来没有参加过任何和中国或美国军队交战的战役,而台湾对他的调查也一直无法进入到正式审判,如果查不出证据,希望中华民国能撤消他的案子。1948年2月3日台湾警备总部终于决定撤消他的罪名;几经波折,当1948年3月26日撤诉的文件送到美国陆军部后,他才得以住到普通寝室,并且每日的零用金也增加到5美金;然而这又被质疑是和军方在条件交换。

●1947年5月4日,铃木初抵美国遭战犯待遇

在美国军方的安排下,时任台大教授的铃木源吾也和原田同机来美,住进了Fort MacArthur,他们的食宿都由自南京专程飞来的美军在华联络官所安排。起初铃木和原田同住在警戒室,而后将他迁移到军官宿舍,和黄在义同住一房。由于彼此的身分和教育程度不同,铃木对黄非常的不信任;在和葛超智的书信中,他甚至用名声不佳(Notorious)来称呼他。

在刚下飞机的头几个月中,铃木在军营内经历了不好的经验。在他 1947年11月16日给葛超智(Kerr)的书信中,有以下的描述:「当初离开台北前所有美军应许的事都没有实现,下了飞机后,所受到的待遇如同待审的战犯一般,一直到一个月以后(1947年6月),由司法部检察总长直接下了指令,陆军方面对我的态度才有所改善。我实在想忘掉这些不愉快的事,以免影响我和美国朋友之间的友情,但是我不得不告诉你,这里军官的水准看起来实在不如当初在台北的那批美军,我很意外居然见到那么多教育程度很差的的上尉、中尉军官,在旧金山那位对我态度很差的中尉,连「attend」都写错成:「append」。

后期铃木行动比较自由,甚至有自己的钥匙可以随时进出图书馆、使用馆中的打字机。开庭时在被告律师对他所作的交叉质问时,这些小小的便利,又都被用来作为他享受政府特权的证据;因而质疑他立场的超然性。

原田和铃木是属于美国占领区日本的居民,因而是在没有入境签证的情况下,由美军直接送到洛杉矶的军营,因而只能在营区内活动。出庭时,要由警卫陪伴到市中心的法院。美国的军方是下了很大的工夫,决心要将艾文思绳之以法。

1945年9月5日,铃木和美国寻俘小组成员,在基隆码头等待美军接俘舰艇靠岸,他当时的角色是日方派出的翻译。(图片: Block Island历史档案;作者炳文提供)

(以下是被告律师和铃木在庭上作证时的部分对话。对话中,被告律师设法营造铃木有来路不明的收入,并受到特殊待遇,暗示他和美军及台湾有交换条件。扯到最后,连法官也听不下去,而出面结束这段无理的诘问。)

律师:你居住在「麦克阿瑟堡」这段期间,是否曾寄过钱或包裹给台湾任何的人?

铃木:我寄的不是钱,只是根据礼物包裹的规定,寄给送太太和儿子。

律师:那么自从来到麦克阿瑟堡后,你大概寄过多少钱?

检察官:我反对这项质问, 我不认为证人给家人寄一些钱或礼物,对这个案子有什么意义。

律师:法官阁下,我是想了解他在美这段期间,除了每天5美金的作证酬劳外,是否还有其他的收入。因为光凭每天这5美金的收入,是不足以支付他购买这些礼品的开销。我认为他还有其他(不明)的收入。

法院:我认为律师有权在这方面质问,他只是要证明证人寄送出的礼物其价值超过了他的收入。

律师:铃木先生,自从你住进麦克阿瑟堡后,你知道你寄了多少钱到东方去吗?

铃木:我想总共大约寄出了250美元。

律师:就只有这么多吗?

铃木:是的,仅此而已。 我有完整的邮寄物品清单。

律师:该不会有1700美元之多吧?

铃木:哦!没有那么多。

律师:你是不是都是在麦克阿瑟堡的军人免税商店(PX)买的?

铃木:是的,主要都是在营内PX买的。

律师:你是不是透过(另外一位证人)爱隆生上尉代买的?

铃木:不,我是获得了批准,可以自行PX购买。

律师:你也有权像任何其他武装部队的成员一样,在PX购买免税商品吗?

铃木:是的,我得到了(陆军当局)的特许。

律师:你获得这项特许有多久了啊?

铃木:自1947年6月或7月以来就可以了。来的时后,我自己也带了些美金来。

法官:哦!!原来当初你也带了些钱来。

铃木:是的。

法官:你带了多少钱?

律师:你离开那里的时候有人给你钱吗?

铃木:是的。美国陆军航空队(来台)的寻俘小组给了我这笔钱,我为他们作了翻译的工作。

律师:那么,那100美元算是你的收入了?

铃木:不,我一共收到了600美元(酬劳),我签署的正式的收据,而收据上有魏德迈(盟军中国战区美军指指挥官)将军具名。

律师: 怎么,你刚才回答法官时才说只带来了100美元。现在你又说是600美元,到底那个数字是正确的?

铃木:我从陆军航空队收到的金额是600美元,而我带到这个国家的钱是100美元。

律师:那你没有带另外的500美元吗?

铃木:我是于1946年来美之前,经过上海,在那花掉了500美元,事实上我是在(中国政府)禁止(黑市)买、卖美金的规定出炉前,就在上海(卖了美金)花掉了。

律师:铃木先生,你是否在1946年获得了这600美元?

铃木:不是的,1945年(9月14~9月17日)。我在台湾协助抢运大约 1300 名盟国战俘离开的工作,然后有3个月的时间,我又协助寻找盟军在台作战失踪的航空人员。那个时候,我获得了这笔钱。

律师:换句话说,你赚了500美元,又得到了100美元?

铃木:他们一共给了我600美元。

律师:这些前到底是你挣来的,还是因为你来要出庭作证,他们给你的?

───此时,法官也听不下去了,而出面结束这段无理的诘问───

法官:我想铃木已经回答了。这些钱是作为报酬给他的。

(以下这一段对话,被告律师又在暗示:铃木不屑穿美军的制服,意在挑起陪审团对他的反感)

律师:铃木先生,在麦克阿瑟堡军方有提供你衣服吗?

铃木:没有

律师:真的吗?难到你只穿你自己带来的衣服吗?

铃木:喔!我应该说一开始时,他们给了我一些衣服。

律师:这些衣服是一般美国大兵制服的卡其色吗?

铃木:是的,是美国大兵卡其色的制服。

律师:但是你并没穿那些,是吗?

铃木:我被告知去裁缝店把颜色改掉,所以我这样做了。

律师:事实上,是你告诉在那里的员工,你不会穿与美国陆军制服相同的颜色的衣服,所以你要染色。你现在穿着是染过色的衣服吗?

铃木:(好吧!)是的,我有一件染过色的衣服。

【未完待续,炳文专栏每周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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