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爭取在監投票勝訴 桃選會緊急開會確定上訴

台北监狱王姓受刑人要求中央选举委员会与桃园市选举委员在狱所设置投票所遭拒,提行政诉讼争取选举权,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获判胜诉(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台北监狱王姓受刑人要求中央选举委员会与桃园市选举委员在狱所设置投票所遭拒,提行政诉讼争取选举权,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获判胜诉。据悉,桃选会今天上午紧急开会讨论,确定上诉;桃选会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正式判决书,收到之后就会依相关诉讼程序办理。

王姓受刑人因案须入监服刑至2031年1月20日,他在2020年1月14日将户籍迁入北监,并在去年委由监所函请中选会与桃选会在狱所设投票所,让他能在籍投票,但中选会与桃选会以监所情况特殊拒绝,因此提行政诉讼。他兴讼主张选委会拒绝在监所设投票所,却在监所旁的三信社区活动中心设置,有处分违法情形

北高行合议庭认为,王姓受刑人是户籍在台北监狱的在籍选举权人,投票权受法律保障,但他无法在监或出监投票,选举权确实受到行政权侵害。桃选会依选罢法有为在籍选举权人在适当处所设置投票所的义务,也做过沙盘推演,但未加以考量王的请求,并将投票所设在王无法前往的地方,显有行政怠惰,因此判处分违法。

据悉,桃选会今天上午紧急开会,认为行政处分并无瑕疵,所以决定上诉;桃选会表示,待收到判决书后,会委由律师全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