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捐赠全公开 政院推宗教团体法纳入「慈济条款」
▲行政院会通过宗教团体法,并纳入「慈济条款」。(图/本报资料照)
慈济的财务问题日前在台湾引发讨论,行政院会18日通过的宗教团体法草案,就纳入「慈济条款」,明定宗教团体可依法登记宗教法人,免征房屋税、地价税,但是财务须公开透明,除提供者反对公开或主管机关同意外,应公开收支报告及活动款项或物品提供者姓名、金额或内容清册,以昭公信。
行政院会上午拍板「宗教团体法」后,确立将5闯立法院,内政部表示,「宗教团体法」草案为落实宗教信仰及结社自由的宪政精神,在尊重宗教组织自主的前提下,创设「宗教法人」,让宗教团体在成立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外,可依其宗教组织传承制度,选择依本法成立「宗教法人」。
草案规定,宗教法人及寺院、宫庙每年必须将财务报告陈报主管机关,年度收支达一定金额以上则应经会计师签证;若有接受捐献的财物,应将相关财物资讯提供捐献者查询;另办理宗教活动对外募集财物时,于活动结束后,除提供者反对公开或主管机关同意外,应公开收支报告及活动款项或物品提供者姓名、金额或内容清册,以昭公信。
同时,宗教法人享有免征房屋税、地价税优惠,登记财产、孳息及其他各项所得,但不得分配盈余。另外,为配合农委会农地农用政策,草案明定只有《宗教团体法》实施5年内可「有条件」取得农地所有权,其他全面禁止,但如果宗教团体是在2000年《农业发展条例》修正前就取得农地,可无条件将农地所有权变更为宗教法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