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修法議題 最高檢:補充國民法官評議一致決規定

最高检指出,因宪法法庭对死刑做出有条件合宪的判决,诉讼组研究修法议题,建议补充国民法官判死的规范,并探讨引入保安监禁制度,以解决欠缺自我辩护能力被告的处遇问题。

9月20日,宪法法庭在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中要求,死刑案件须经各级法院合议庭一致决。若犯杀人罪被告,如行为时、审判时有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不得判处死刑;若受死刑谕知有精神或心智缺陷,不得执行死刑。相关法规须修法。

最高检察署认为,宪法法庭判决对于科处死刑设置严格门槛,可能提高实务中判死的难度,为应对实务操作上的挑战,已由诉讼组在最高检察署月刊9月号发布相关议题修法研究。

最高检察署指出,宪法法庭要求死刑判决应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一致决,但声请释宪案件并无国民法官法案件,无法成为本件法规范审查标的,判决仅限于对职业法官的评议要求一致决,并未对国民法官部分做出解释。

针对国民法官法适用的案件,最高检察署认为,依宪法判决意旨,应配合现行国民法官法关于科处死刑的评决门槛3分之2的规定,因此当职业法官有一致决,6名国民法官未一致决甚至仅3人同意,即符合3分之2的门槛,得判处死刑。

此外,最高检察署指出,宪法法庭判决并未说明若评议时国民法官一致决,但职业法官未一致决时,是否可判处死刑,此时应尊重国民法官意见,尽速修正国民法官法评议规定,并补充国民法官一致决时,死刑评议的门槛。

至于宪法法庭判决要求不得对欠缺自我辩护能力的被告科处死刑,最高检察署建议,可借鉴德国的保安监禁制度,法院判决时一并宣告保安监禁;此制度无执行期间上限,具备类似终身监禁的效果,且能将被告收容于具专业治疗及照护的机构,保障社会安全并兼顾人道需求。

目前,台湾的强制治疗制度已对性犯罪者实施类似措施,最高检察署认为,若扩大保安监禁适用范围至其他具高度危险性的罪犯,可降低再犯风险,并依个案情况调整监禁期限,以补强现行无期徒刑假释制度的不足。

最高检指出,因宪法法庭对死刑做出有条件合宪的判决,诉讼组研究修法议题,建议补充国民法官判死的规范,并探讨引入保安监禁制度,以解决欠缺自我辩护能力被告的处遇问题。图/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