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难产失子宫没生儿子 夫劈多女45年辩「传宗接代」...妻只获判赔50万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外观。(图/记者黄子倩翻摄)

记者黄子倩/高雄报导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理一场长达45年的婚外情民事官司,根据高雄高分院的说法,这件民事官司当事人是85岁的吕姓老翁,他为了传宗接代外遇多年,小三接连帮他生下两个儿子,原配也就是原告被告3人加起来年纪超过240岁,吕姓老翁的妻子不满丈夫长期高调外遇,求偿200万元,法官判决人夫小三得连带赔偿50万元定谳。

原告吕姓老妇人出庭期间告诉承办法官,她1963年结婚,隔年生下女儿,第2胎因难产,被迫拿掉子宫,从此以后失去生育能力,但他的丈夫没有体谅,竟然还以她无法传宗接代为理由,结交多任女友,先在1975年间与徐女生下一名儿子,2、3年后,其夫又和一名翁姓女子连续生下2名儿子,并办妥认领手续。

这段期间尽管原告百般不愿,仍被其夫要求与其家人互动如初,她仅能被动听从、隐忍,但是绝对「没有同意或允许」之意,她从丈夫执意领养翁女生下的儿子后,知道两人的奸情,但考量撕破脸,恐家庭破碎对女儿不利,因而默默忍受多年,要求其夫和翁女必须赔偿2百万元精神抚慰金

对此,被告的吕姓老翁指出,在他的年代传宗接代是长孙责任,在其父亲家族等重大压力下,才不得已和翁姓女子交往,并立刻向妻子坦诚,为顾及其妻感受,多年来少与翁女相处,也从未在翁女住处过夜,且妻子与对方的互动也不像隐忍多时,彼此还以「姐妹相称」。

1、2审法院据最高法院判决参照,当夫妻有一方愧对于其配偶与人通奸时,事后展现宽宥的态度,容忍其行为继续维持婚姻生活,可见原告没有很积极的反对,最高法院事后参照吕姓老翁的说法,并不完全同意有征得原告的事先同意,因此认为吕姓老翁这部分说词不足采信。

高分院行政庭长蔡国卿表示,由于通奸已经除罪化,原告只能提民事诉讼,且她与被告两人已经分居,斟酌婚外情双方对原告的损害赔偿期间,从106年4月开始计算,并审酌两造经济状况、加害程度情形,认为被告2人需赔偿50万给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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