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将赴陆若妨害国家尊严 最重可剥夺终身俸
行政院发言人徐国勇2日针对两岸条例第9条、9条之3、91条修正草案做重点说明,其中,增订文武职高阶退离职人员赴陆参加政治活动规范。包括曾任国防、外交、大陆事务或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的政务副首长集中将以上退离职人员,禁止参加中国大陆领导人主持活动,或有妨害国家尊严行为。
行政院长林全2日中午与立委的便当会中,讨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发言人徐国勇会后转述草案增订罚则。未来若受规范人员在大陆参加其他庆典或活动,不得有向象征中国大陆政权的国旗、国徽、国歌行礼、唱颂或其他有损国家尊严的行为。如违反规定,将依退离职前职务等级或重要性分级处罚:
一、上将或机敏机关政务副首长以上人员:剥夺(只停发月退俸全额)或减少月退30%以上(有月退人员)或罚锾50~300万元(无月退人员)。
二、其他受规范人员(中将)罚则:减少月退10%~50%(有月退人员)或罚锾20~200万元(无月退人员)受处罚者,同时追缴勋奖章。
另外,便当会中有立委建议中将的月退罚则应减少为10%~100%,但徐国勇表示此部分还要讨论。违法规范者,将由联审委员会审查情节轻重和退休前的职阶,决定处罚的比例原则。
徐国勇也指出,会中决定涉密程度高的政务副首长以上、中将以上者、情治人员,退离职管制时间从目前的1到3年,改为最少3年,只能延长不能缩短;且涉密程度高的人,管制期限届满后,仍须申报,若没申报将被处罚,原机关对部分人员可要求终身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