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威志》有够离谱的党产证据

党产会日前才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驳回抗告,等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得以停止「附随组织」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是否违宪。党产会未得教训再度透过媒体先判「救国团将认定为国民党青运机构,56亿资产将遭冻结」,并表示「救国团是国民党附随组织证据相当齐全」。

惟检视党产会所称之「证据相当齐全」,却产生诸多疑义。从已召开的二次听证会,早有十多位法政历史学者出面作证,证明救国团设立之初,是国防部所辖执行政府青年政策最高法院也于105年判决确认救国团初为政府机构。学者更指证不符合《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附随组织「独立存在而由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之法人、团体或机构」之定义。

因为,救国团成立系依据行政院41年颁布「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筹组原则隶属于国防部。资料显示,除了政府补助的代转代拨经费,从未有一毛钱来自国民党,也从未有一张干部派令出自国民党。党产会自知证据不足,曾对外宣布将召开第三次听证会厘清争点。如今仓促欲做处分,证明了心证早已作成;而党产会欲将救国团全部资产冻结,更违反「比例原则」未能逐笔检视财产来源,何其离谱

其次,党产会一直强调参引前东德德国处理党产案例,可是,司法院长许宗力的指导教授德国公法权威史塔克(Starck)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东德和台湾无法相提并论」,因为国民党自行解严,建立现代民主制度,同时也未被大法官宣布为「违宪政党」,所以不允许以德国法制来处理救国团,早已否决党产会之援引,党产会却毫不理睬。

党产会又引用「蒋中正先生年谱长编」,其中民国46年蒋中正主持国民党中常会所录片段「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为国防部所属单位之一,亦为党内重要青运机构,应接受党的领导。」可笑的是,党产会竟然引用民进党政府认为制造白色恐怖、发布调兵军令「形成二二八事件元凶」的蒋中正日记;一位被指责的罪人,可以成为党产会的「圣人」,所写便成绝对证据的「圣旨」;这种入人于罪的手法何其粗糙!

蒋经国以安定青年、培养国家意识创团,经费系由个人出资,尔后方将组织设于国防部,以「战斗营」让青年了解军事,进而鼓励青年从军报国。依据统计「寒暑期自强活动」历来便有高达1500万人次参加;近年来公益服务量更高达到200万人次。救国团为国家、为青年所努力的成果,即连当年国民党主席蒋中正也肯定有加,认为救国团的绩效连国民党内青工会革实院都难以媲美。

至于党产会以团徽做为附随组织之证据,蒋经国曾说「团徽中央之党徽,在于启示中国青年,明了中华民国本源,从知报国之道。」加上,蒋经国并非以党徽作为团徽,他特别在团徽中加入三红色横条,叮咛青年须以「建立三民主义新中国为毕生职志」,启示青年,忠于中华民国,而非忠于国民党。若党产会以此为证未免小题大作!

又党产会引用蒋经国52年对救国团同仁演讲「救国团就是执行党的政策」为证,其实在「党国合一」、「以党领政」的年代,政府部门皆以「执政党」的政策为依归,中外皆然:即使现今政府也是以民进党政策为主,有何奇怪!反而,党产会所举证据说明了「斗争本质」,急切以断章取义、曲解推定的不利证据,漠视宪法保障人民的权益。

(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