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有3中介被投诉 委托公证过户有风险

本站房产讯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今晨(6月16日)通报称,今年5月,协会共受理5宗行业投诉,其中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德诚行)被投诉3次,广州市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广州市誉江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各被投诉1次。

以下2个真实案例提醒消费者:注意“委托公证过户”的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以减少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案例一:委托朋友卖房被坑 买家损失业主

2014年9月1日,业主王某与买家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70万元出售位于海珠区的物业。王某由于工作繁忙,长期在外地出差,遂办理委托公证,全权委托其朋友陈某处理该物业的交易。2014年10月5日,王某收到陈某汇来的170万元房款及物业已出售的短信通知。但是,没过几天,王某收到法院发来的开庭传票,诉求是周某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之后,王某立即询问陈某事由,其表示该物业未出售给周某,而是以180万元出售给另一买家并办理完成交易手续,其中赚取的10万元差额已纳入自己口袋

法院经审查,王某为该物业的原业主,其全权委托陈某处理该物业的交易,应承担陈某在代理过程中对周某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对周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也另行起诉,向陈某追偿。

【案例分析】公证委托应限制授权范围

本案的焦点在于通过全权委托公证方式进行房屋买卖的风险。业主基于自身原因全权委托他人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如果受托人违背业主的意向,未按业主指示办理委托事项,则业主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造成经济损失

在此,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亲自办理收取房款、产权过户、交付房屋等手续。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业主在办理公证委托时,应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授权的限制主要包括:1.对授权时间进行限制,应约定具体的时间,确保按时履行合同;2.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如受托人的代理事项中不包括代收房款等;3.对交易的对象进行限制,如在授权文件中注明代理人只有在与特定的买家进行交易时才有权代理。总之,要尽量避免全权委托的形式

案例二:委托公证未过户 房产仍在卖家名下

2014年4月10日,买家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位于海珠区的某物业,由于张某为非广州市户口,其社保须缴纳到2014年12月才连续缴满3年,获取购房资格。于是,张某与业主陈某协商:陈某在收齐房款120万元后,以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将物业交付张某使用,待张某具备购房资格再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对约定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张某向陈某支付全额房款,双方依约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2014年8月15日,陈某因投资失败,欠债连连,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查封,由于上述物业仍登记在其名下,遂被法院一并查封。陈某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产权委托公证后需及时依法登记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交易的产权变更及转让,须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未办理登记的,如房屋产权的委托公证,房屋产权不发生变更及转让。

本案中,买家张某与业主陈某虽然就该物业办理了委托公证,但由于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故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及转让,该物业的所有权仍属于陈某所有。所以,当陈某的财产出现问题时,该物业也一并遭到牵连。

在此,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即使在交易过程中办理了产权的委托公证,也应当及时前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降低交易风险,减少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