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 陆卖淫嫖娼「收容教育」颁布28年后终止
▲大陆废止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相关行政法规。(资料图/翻摄柳州晚报)
大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7日签署「修改及废止10部行政法规」的命令,其中,引发外界讨论的便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同时被废止。以往遭警方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得直接集中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最高可处半年至2年时间不等。废止后,不再由警察机关擅自进行收容教育,定罪关押必须由法院开庭审理做出判决决定。
▲警察机关查获卖淫嫖娼相关人士,可直接进行半年至2年的收容教育。(图/翻摄大陆网站)
《新京报》报导,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90年代初期,出台《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卖淫、嫖娼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改造。但其授权依据不足,以及由公安机关一家拍板定案、执行,「期限为6个月至2年」等内容,带来颇多争议。
报导称,收容教育决定的作出,虽不具有强制之名,但「强度」和「烈度」却远超20天以内的治安处罚,堪比管制、拘役等轻刑,「其废止,意味着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全部归于法律范围,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接受《财经杂志》访问时表示,随着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相继被取消,「今后对一个人定罪关押必须由法院开庭审理后进行判决,并保护他的辩护权和接受公开审判进行抗辩的权利。」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则认为,收容教育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在启动程序、适用范围,特别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存在着合法性的质疑,「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重大进步,是司法审查的逐步完善,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不过,周浩也提到,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不是为卖淫、嫖娼开方便之门,「收容教育虽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还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周浩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相应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