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周刊/重判就能杜绝酒驾?

文●杨少强

酒驾肇事频传,立法院大幅提高了酒驾肇事的刑责,然而此举结果可能会使酒驾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酒驾重判出发点,是想从根源吓阻人们酒驾,但这种想法是不切实际的。酒驾肇事的本质,是使用自己的私产汽车)时侵犯了他人的私产(生命财富),更精确的说,因为别人私产的损失对我关系甚微,因此我衡量了好处─酒后开车我所省下的时间,以及省下酒后坐计程车的麻烦,和撞死他人对我的代价二者相比后,由于前者高于后者,我就倾向从事这种行为。

在自利本性的驱使下,酒驾是不可能绝迹的。一个例子是:不少国家对贩毒判重刑,有些还是唯一死刑,但贩毒者难道少了?关键不是怎么「杜绝酒驾」,而是怎么使酒驾对他人伤害降到最小,因此问题变成:酒驾重判能否达成此目的

假如本来酒驾致死判三年,故意杀人判十年,后者代价是前者的三.三倍,但若酒驾致死一律重判十年,和故意杀人的代价相比变成一比一,故意杀人的「相对价格」下降了,酒驾致死的行为会减少,但故意杀人的行为却会增加。

酒驾没有重判时,若我酒驾撞人,我可能会下车查看伤者,也许还会把他载到医院,以减轻自己罪过。但若酒驾撞人一律重判,我可能为了避免重刑就当场落跑,事后再出来自首,反正到时已检测不出酒精浓度,这样顶多是车祸肇事的罪名比酒驾肇事的刑责轻。

不然就是我酒驾撞到人后,当场倒车把被害人压死以灭口,反正故意杀人和酒驾致死都坐十年牢,而故意把人撞死说不定还可湮灭证据,代价一样,收益却不同,理性人会选择何者不言可喻,如此一来,酒驾造成的伤亡反而更大了。

此外,重判酒驾还有一个意外的结果。如果我酒驾致死,在没有提高刑责时,我原本还可能向受害人家属寻求和解,以避免被关。但若酒驾致死一律重判,那我就缺乏动机再去和受害人家属和解,而是会在法庭全力抗辩。这样一来,法院就需要更多证据才能定我的罪,最后可能结果就是官司拖得太长,事过境迁后肇事者才被重判,早已失去重罚吓阻他人的意义,不然就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定罪,肇事者最后逍遥法外。当刑责不再能「吓阻他人」与「惩罚肇事者」时,这样的刑责还有何意义?

这样讲并不是主张酒驾肇事就不要有刑责,而是人们为罪行所付的代价,必须与其诱因相适应,当某种罪行的代价被刻意提得太高,就会扭曲了人们的诱因,反而造成更严重的其他罪行出现,这实在是主张重判酒驾者不能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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