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质疑检警追究0号感染源刑责?宜依法审慎 别惜字如金

新华社质疑检警追究0号感染源刑责?宜依法审慎,别惜字如金。(摘自吉林检察微信公号

大陆东北新冠疫情吃紧,当地检警有意法办吉林通化确认疫情的「0号传染源」,大陆官媒新华社罕见提出「不同意见」,旗下「新华每日电讯」微信公众号29日刊文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紧时,越要坚持依法防控,是否追责,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防控疫情与保障权利之间找到最好的平衡点。当前民众民众高度关注此案,但官方资讯较少,期待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详情,答疑解惑,依法审慎处理,别惜字如金。

媒体报导吉林省通化市东昌人民检察院已对「源升品质生活坊」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查,此次疫情系因东昌区「源升品质生活坊」经营者季某1月9日邀请黑龙江籍人员林某(新冠肺炎症状感染者,通化疫情「0号传染源」)到通化市为其产品宣传销售引起。1月17日,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对该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文章指出,由于当地有关部门的通报只有274个字,公众对这件事还有很多疑问。比如,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0号传染源」林某,还是「1号传染源」季某?再比如,立案侦查的具体依据是什么?鉴于这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为数不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而且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建议有关方面不要「惜字如金」。

文章表示,根据大陆《刑法规定,若要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前提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且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在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重申了这一立法精神。

根据吉林省卫健委情况通报,截至1月8日24时,即季某邀请林某去通化开展活动时,吉林省已连续252天无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属于低风险地区。而从后来公布的林某活动轨迹看,他与1月9日之前黑龙江省的几个中高风险地区似乎没有交集。

而吉林省发布禁止群聚通知 于1月16日。季某邀请林某到吉林是在1月9日。禁令在后,销售宣传在前,是否也不宜追溯性执法?此外,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大陆国家卫健委多次发出「做好个人防护,不扎堆少聚集」等宣导,也没有明确禁止聚会,尤其在低风险地区。

文章强调,还有一点值得商榷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必须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故意。林某是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当时并没有任何感染症状,又来自低风险地区,应该不知道自己已被他人感染。(后来的流调资讯显示,林某1月5日坐火车时,曾与一对1月11日才确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的夫妻在同一节车厢。)。

文章认为,其实,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对「传染源」的追溯问责,应该格外谨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不是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违反防疫规定,无论是「0号传染源」,还是「1号传染源」,也都是受害者

文章称,去年一些地方发生疫情时,网上流传所谓「毒王」的非理性言论,不少人因此遭遇网路暴力。公众高度关注通化这个案子,也是担心,如果在没有充分法理依据的前提下,开了追究「××号传染源」刑责的先例,万一其他地方效仿,可能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