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资料开放下载 人权团体:政府无法源依据
▲政府无法源依据公开个资下载。(图/翻摄自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远通电收(FETC)及交通部从今年6月起提供因「电子收费」所搜集的行车资料开放下载,9月起更开放任何人可下载较敏感的行驶路径资料(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交通资料库」:http://tisvcloud.freeway.gov.tw/)。台湾人权促进会表示,远通及政府没有提出挪用ETC用户及非用户的个人资料作「目的外使用」的法源依据;除此之外,政府无法确保全球各地的下载者,都不会滥用这些资料进行与其他个资的比对、间接识别出当事人。
个人资料保护联盟何明諠表示,目前释出的路径资料集,虽然已经删除车牌资料,但资料内含精确的各车用路起讫时间与地点,在车流较少的时段,仍有可能配合其他资讯识别出特定车辆的行车路径;对于这些风险,目前都没有明确机制进行评估与控管。
▲因「电子收费」所搜集的行车资料日前开放下载。(图/东森新闻云)
台湾人权促进会副会长邱文聪则表示,ETC尚未上路时,用路人不需要给出任何个人资料即可顺利上路,公路法及征收通行费的相关规定,也都未提及高公局可以取得个人资料;ETC可以取得个资,都只是倚赖远通与用户间签订的使用契约,高公局取得个资依法无据。
对此,法务部在104年解释「若为公共利益进行统计或研究目的外使用个资时,只要在最后发表时「去识别化」即可」;邱文聪则认为,任何人只要以统计或学术名义,就可以任意取得、接触「可直接或间接识别」的个资,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大开了个资保护的倒车,对个资法的错误解释将让个资保护雪上加霜。
立法委员尤美女表示,「开放资料」要开放的应该是政府的资料,像是先前反课纲争议该提供的委员名单、会议纪录,不是人民个资。她要求法务部必须要把自己发出的「函释」说清楚,厘清资料搜集者的法定义务;高公局及国发会也必须说明,「ETC资料从取得到「去识别」及「公开」在网路平台上的过程」,「可直接或间接识别的资料会经过哪些单位?」、「适用的法律条款为何?」以及「谁来稽查这些过程是否有违法?」她认为在没有建构好安全网及建立制度的情况底下,不该轻易让开放资料上路。
对此,交通部高公局副局长吴木富表示,Open Data是目前国际的趋势,也是有许多民间团体向政府要求开放,但当然应该以个资保护为先,交通部目前公开的资料都已经有经过去识别化,当然很难保证每个使用资料的人不会恶意使用,至于上述的顾虑,也会研议调整。
另外,吴木富特别说明,根据远通与高公局的BOT契约,远通是「受托行使公权力」,充其量是征收通路费的「收费小弟」,收取个人资料的行为视同公务员,而这些资料本来就会用以建构智慧公路的相关交通管理政策,无违反个资法问题。
台湾人权促进会表示,「个人资料保护法」在2010年通过后,越来越多政府部门利用个资法第16条的条文,带头钻法律漏洞,一再免除「告知同意」或「立法授权」的步骤,迳自将人民个资作为「开放资料」,供全球的网路使用者作各种利用,但这样的「开放」根本无法确保使用者的「目的」为何,也无法确保其符合「公共利益」,利用这些资料所衍生的商业利益又将如何回馈国人,亦无任何规范,更将严重侵害人民的隐私及资讯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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