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专家吁「排频权」应移除规管 回归营业自由机制

(7日在「通讯传播事业自由与著作权保障」学术研讨会,学者专家吁「排频权」应移除规管,回归营业自由机制。图/林淑惠)

现行有广法提供了主管机关对于有线电视频道上下架的审核权,有关「排频权」议题,7日在「通讯传播事业自由与著作权保障」学术研讨会引起广泛讨论,学者专家普遍认为,政府对系统频道、上下架异动进行规管的手段,可能要考虑改变、松绑,甚至移除规管,回归宪法赋予的「营业自由」机制。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林家晹表示,频道变更规画与频道授权/载送,即所谓的频道上下架实属系统商基于营业自由而开展的商业行为,应将排频视为受宪法保障的「营业自由」一部份。频道变更管制也就是事前个案性的频道变更许可是没有必要的,只要有上下架规章、频道必载还有规章的透明性义务赋予系统商,就足以确保意见多元,不需要进行个案式的频道管制,更何况,在国外的法例当中从没有看过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对系统商的频道变更做事前管制。其实系统商才是市场游戏规则的创始者,主管机关只是一个协力者的角色。

清华大学通识教育中心主任翁晓玲表示:排频涉及系统商、频道商、消费者权益竞合的问题,频道变更是很复杂的,也常导致系统商与频道商申请调处。两年前,中天新闻被关台之后52台就空频,52台空频很久时间将近一年半,直到有线电视系统受不了,不得不屈服NCC的强烈指导之下,终于提出华视递补52台,从中可以看到频道上下架,有关排频权问题,主关机关介入的力量其实是更大。

世新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豪君指出,目前的数位机上盒已可以做到由消费者自主编排节目表单,排频权已经没这么重要。频道载送是商业谈判中的一个环节,系统商会观察消费者的反应,并判断怎么规划频道能达成最有效率的结果。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频道内容的多样性这些都规定在有线广播电视变更频道类型的管理办法,而在母法条文中没有出现,NCC把所有重要的裁量基准,都放在行政法规命令里面,这在授权上是否足够有疑义,所以在立法体例上应做检讨。元智大学资讯传播学系助理教授叶志良认为,消费者才是老大,政府管制应该只是备位,现阶段由政府对频道上下架异动进行规管的手段,可能要考虑 改变、松绑,甚至移除规管。他说,消费者收看影视音节目的管道已愈来愈多元,除了有线电视、MOD,还有OTT TV、YouTube等影音分享平台,线性与非线性频道的播送形式多元,加上各种创新应用服务推陈出新,不同产业间相互渗透甚至产生产业融合趋势,频道不再是过去所理解的频道。

世新大学广电系副教授何吉森指出,频谱规划原则在新闻局年代订定,NCC成立后,第一届委员有讨论,有线电视全面数位化、消费者的选择机制完全自由,那频谱规划就不要管,但在有线电视全面数位化后,NCC反而越管越严。

协合国际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吴祚丞认为,排频是商业行为,他并举中天电视新闻台被迫从有线电视52台下架,转上Youtube播放,许多忠实收视户并不觉得中天下架,这也意味有线电视系统台只不过是播传媒体中的一种,频道位置相对以前,重要性已减弱,因此,对于排频权议题,他认为,以他观察,几乎所有学者皆不认为移频须要采事前高度管制,与NCC现在的作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