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杰/欧盟反垄断重罚华硕 恐冲击实体店经营

华硕等4家厂商被欧盟开罚重金。图为华硕产品展示资料照片。(图/镜周刊

欧盟执委会在上月24日对4家消费电器制造厂商,包括华硕、Denon & Marantz、Philips和Pioneer开罚,认为这4家公司网路商店的转售价格限制,违反欧盟《竞争法》。由于在调查期间与欧盟执委会配合,故执委会对4家公司的裁罚有减轻,最终裁罚金额共1亿1100万欧元(约38亿7279万元台币)。

供货商对网路商店普遍使用维持转售价格约定

现行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商之所以要限制网路商店的最低转售价格,最主要是怕网路商店搭便车的问题。因为网路商店并不提供销售前的产品展示与解说服务,以及销售后的安装与维修服务消费者可能会利用实体店面的疑问解说及产品体验等零售服务之后,回家在线上比价并购买看中的产品。

网路商店纯粹压低价格,不提供售前或售后服务,造成网路商店利用实体商店服务的搭便车问题。因此,制造商为了鼓励实体商店持续提供良好的售前与售后服务,就会想避免网路商店把价格压的过低,因而会限制网路商店的最低转售价格。

作为数位单一市场策略(Digital Single Market Strategy)的一部分,欧盟执委会在2015年5月启动电子商务产业调查,并于2017年5月公布「电子商务产业调查报告」,指出转售价格限制,是目前为止在电子商务市场中,最被广泛使用的一种限制竞争的手段。调查显示,有高达42%的网路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设有价格限制或维持转设价格约定。该报告也发现,有越来越多的网路零售商使用自动软体作为监视价格与设定价格的工具。欧盟执委会并决定根据该报告,启动个案执法,对网路零售商普遍采用的维持转售价格问题,进行调查裁罚。

欧盟对华硕等4家公司裁罚

本案就是在上述背景下,欧盟所做出的第一件指标性裁罚案。华硕等4家公司涉及的行为,一般称为维持转售价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主要是这4家公司对于其所销售的家用电器笔记型电脑、高传真(hi-fi)产品等,限制网路商店设定销售价格的能力。

这4家制造商要求以低价销售的网路商店,必须遵守转售价格的约定,倘若违反约定,就以断货作为制裁。许多大型网路商店在标示价格时,乃是自动寻找其他竞争对手的网路标价,然后设定相对应的价格。因此,对低价网路商店的转售价格限制,连带地也会影响到所有网路商店的定价。

其中,华硕在2011年到2014年间,在德国和法国,就笔记型电脑和显示器等产品,采取维持转售价格的作法。此外,华硕等这4家公司使用自动软体监视工具,可有效地追踪网路通路的转售价格,一发现有降价就立即介入。这种价格介入活动,限制了网路商店间的有效价格竞争,导致消费者的买价较高。

普遍使用的维持转售价格的正当性

本案涉及的维持转售价格的限制,在《竞争法》领域,是一种典型的垂直限制竞争行为。过去美国法院长达一世纪以上的见解认为,维持转售价格限制属于当然违法(per se illegal)行为。但到了2007年的Leegin案,则认为「垂直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应改依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来判断其是否违反《竞争法》。不过原则上维持最低转售价格,要能提出促进竞争的正当理由,还是颇为困难。

相对于美国,欧盟仍将维持最低转售价格视为有「目的」违法的「核心限制」(hardcore restriction),推定其违法。但欧盟执委会也曾明示,当事人仍然可以主张效率抗辩,寻求依「欧盟运作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101条第3项所定个别豁免的可能。不过要能够符合个别豁免的可能性很低。

避免网路商店搭便车是否能作为正当抗辩?

欧盟执委会这次是第一次对于制造商对网路商店所为的维持转售价格做出裁罚,目前尚未公布完整裁罚意见,不确定被处分等4家厂商是否曾提出任何正当理由的抗辩,尤其是避免网路商店搭便车的抗辩。当然,就算要主张是为了鼓励实体商店售前与售后服务作为,才采取维持转售价格行为,也必须说服,所贩售的产品真的需要比较多的售前与售后服务。

但就裁罚结论来看,欧盟执委会似乎仍倾向认为,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原则上就是推定违法。这样的发展,一方面有助于网路商店的比价战争,让消费者买到更便宜的商品;但另方面,对于实体商店提供售前与售后服务的诱因降低,实体商店的经营越加困难。

配合调查而减轻裁罚

本案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在调查期间,因为4家公司都与执委会合作、提供证据,并承认相关事实与违反欧盟《竞争法》。由于这样的合作,执委会愿意降低原本应该的裁罚金额达40%至50%。例如华硕就被减轻裁罚金额40%,而最终被裁罚为6352万欧元(约22亿1494万元台币)。

执委会强调,此种合作让可以让执委会加速调查过程,提高该裁决的重要性影响力;而厂商也可以因合作的程度,因而大幅减轻裁罚金额,乃是一种双赢

我国厂商在过去国外《竞争法》主管机关的调查裁处案上,曾经因为不配合调查,或有他国厂商先认罪供述,导致我国厂商受到较严重的处罚,而吃大闷亏。这次华硕公司配合欧盟调查,得到40%的裁罚减免,是一个正面例子

但除了执委会裁罚外,还有后续赔偿问题。包括未来欧盟各会员国消费者认为因为本案的维持转售价格行为而受到损害,仍可至各国法院向厂商提起诉讼,且在法院诉讼中,可将执委会的认定做为证据。因此,受罚厂商在各国法院仍然可能面临私人的损害赔偿诉讼,且在各国法院中并没有裁罚打折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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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智杰,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教授,专长智慧财产权与《竞争法》、网路与资讯法律、《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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