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中女友性交拍照 「情爱见证」判赔10万
张姓男子与16岁少女交往,并拍下少女裸照及2人性交照,虽然他辩称是2人之间的「情爱见证」,不过,民事部分,台湾高等法院判仍张男赔偿少女10万元定谳。
张男与少女于98年7月间结识交往,张男于同年11月及隔年2月间, 在新北市永和住处,以相机拍摄少女裸照及性交照。刑事部分,张男被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得易科罚金确定。
少女及少女母亲另请求民事赔偿。张男出庭时表示,他是在少女主动要求下拍摄,其中还有少女直视镜头、摆姿势的照片,并非偷拍,强调照片是2人之间的情爱见证。
一审法官认定张男违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判他分别赔偿少女、少女母亲10万及5万元。高院审理认为,张男并未引诱少女脱离家庭,少女母亲权益并无受侵害,判他免赔少女母亲,但张男仍要赔偿少女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