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送货撞瘫28岁女骑士 制面厂老板连带赔1856万
台中市一名制面师傅开货车将28岁蔡姓女骑士撞成植物人,被害人家属向肇事司机及老板索赔2532万元,肇事驾驶辩称是女骑士车速太快,老板也宣称已对员工善尽监督之责,他不应负连带责任。法院认为,车祸鉴定显示女骑士没有因素,老板也没提出已善尽监督员工的证据,因此判决2人连带赔偿被害人1856万元。
开着大货车送货,赶时间或是视线死角都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台中一家制面厂的制面师傅两年前帮老板开货车送货,不料在民权路、西屯路口,因为没有礼让直行车先行,也没有注意安全距离而贸然右转,擦撞到一名骑机车的蔡姓女骑士,导致担任运动器材销售员的女骑士历经开刀手术仍成为植物人,女骑士的妈妈对驾驶提出求偿,连带照顾医疗费用以及损失共求偿2532万元。
不过,法官认为不止货车驾驶要赔,就连驾驶的制面厂老板也要连带共同赔偿1856万元。消息传回制面厂,员工低调不愿多谈仅表示,「(因为这是他(老板)的私事,我不清楚,没有(听过他说过)。」
台中地方法院认为,车祸鉴定显示女骑士「无肇事因素」,这次罕见的连货车的驾驶连带负起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法官认为民法188条规定,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雇主需负连带赔偿责任,虽然老板认为他有对员工善尽监督与考核责任,不应负担连带赔偿,但老板没有任何举证已善尽监督责任的证据,因此判决2人要连带赔偿女骑士跟女骑士的母亲1856万元。
民法第 188 条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如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声请,得斟酌雇用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雇用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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