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军人押到公厕及海堤硬上拍片 女泣诉:我拒绝他还一直动
遭军人押到公厕及海堤硬上拍片 女泣诉:我拒绝他一直动。(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一名在金门服役的军人,在当地结交一名持有残障手册的A女,但双方分手7个月后,两度邀约女方出游,并将对方强拉进公厕内以及海堤旁性侵,两次均遭到女方强烈抵抗仍硬上,甚至射精在其肚子上并用手机拍下过程,即使双方以42万元和解后,一审判处7年6月徒刑,经上诉后仍遭高院驳回。
根据判决书记载,该名军人于民国103年10月29日入伍服役,和女方为前男女朋友,但两人于107年4月间分手,明知A女领有身心障碍证明,却在107年11月2日夜间10时36分许,在金门县金城镇莒光公园残障厕所内,不顾A女不断以口头表示「不要」,仍强行褪去女方衣裤压制强行性侵得逞。
接着又食髓知味,于107年11月19日夜间8时40分许,与A女在金门县金城镇雄狮堡附近万善爷宫旁海堤步道聊天时,强行将A女抱起,并褪去A女裤子进行指侵。当天晚上,又将A女载至金门县金城镇莒光公园残障厕所内二度性侵,期间还射精在女方肚子上,并以手机拍下影片,A女方不甘受辱愤而报警。
A女在警讯中表示,对方都用强硬方式强迫他口交,接着硬捏她的胸部,她虽然不断喊「不要」,不过对方还是将她压在地板上性侵,过程中即使不断挣扎大喊,但对方「一直动一直动」还用手机拍下过程,结束后男方骑机车将她载到体育馆下车后,我觉得下体会痛痛的,所以才打电话110报警。男方则在警讯中对于A女的陈述坦承不讳。
法官审理时,认定男方仅因一时私欲,明知A女系心智缺陷之人,且明确表达反对与被告进行性交,但仍无视A女意愿,对A女为强制性交得逞,严重侵害A女之性自主决定权及身体控制权,危害A女身心健康,即使与A女达成新台币42万元之和解条件,仍判她7年6月有期徒刑,经上诉后,高院法官认为一审并无不妥,驳回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