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状况轮班劳工多担待! 劳动部:最短仅需休息8小时即可再工作
依劳动基准法规定,遇到天灾、事变或突发状况时,雇主可以延长劳工工作时间,并在事后补给适当休息。(报系资料照)
依劳动基准法规定,遇到天灾、事变或突发状况时,雇主可以延长劳工工作时间,并在事后补给适当休息,并曾在1985年时函释指出休息为「至少应有12小时休息时间」,但劳动部近日函释指出,如为轮班制劳工只要休息11小时即可再工作,指定事业单位变更休息时间者,应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始得为之。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由于该函释据今已超过30年,近日有县市政府询问,劳动基准法曾修正并提及轮班劳工休息时间应至少有11小时,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经公告的事业单位或行业,还可以变更休息时间至最短8小时,恐与此函释有扞格。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表示,劳基法仅提及天灾事变或突发状况时,可以延长劳工正常工作时间,但事后应给「适当休息」,未明定要休息多久,因此曾函释指出适当休息至少要12小时。
黄维琛说,轮班制劳工则提及至少要休息11小时才能再工作,公告的行业或事业单位则可以缩短轮班间隔至8小时,经专家学者讨论后为天灾事变或突发状况时往往紧急状态、甚至要抢救人命,虽然轮班制劳工仍要休息,但应可从原本函释的12小时缩短至11小时,指定的行业别经合法程序后则可至8小时。
此外,劳动部也函释劳工疑遭受职业灾害时,雇主未依法给予罹灾劳工「普通伤病假」或「公伤病假」时,可能涉同时违反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与劳动基准法,但前者为特别规定,应回归灾保法相关规定处理,意谓罚锾从原本的2万至100万元,变成5万至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