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營業稅法修正 營業人開立發票要限時上傳

行政院通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开立电子发票营业人应依规定时限将发票与相关必要资讯及买受人载具识别资讯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及未依规定时限或未据实存证者得处以行为罚等规定。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行政院今(14)日院会讨论通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开立电子发票营业人应依规定时限将发票与相关必要资讯及买受人载具识别资讯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及未依规定时限或未据实存证者得处以行为罚等规定。

财政部说明,为确保买受人正确扣抵营业税进项税额、消费者可及时透过平台或统一发票兑奖APP确认取得云端发票及查询消费明细;维护统一发票中奖清册资料库正确性,以保障民众兑奖权益;并利记帐业者得利用平台运用委托营业人之进、销项凭证资料,简化申报作业程序。

拟具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如下:

定明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负有依限将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存证平台之义务;至传输时限、开立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之范围,授权财政部公告之。

增订营业人未依限或未据实存证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者,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锾,限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得按次处罚。

配合其他法律规定修正用语,及逾期缴纳税款加征滞纳金计征方式,回归「税捐稽征法」办理。

财政部表示,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上开修正草案,期早日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