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产学研合作的专利权争夺:不在共有,而在运营

然而,「共有专利权」究竟是专利权处置的妥适方式,或者只是未经思索的便宜措施而忽略了最佳解决方案的探求。尤其产学研界均处在全球「开放式创新」的盛行时代,若各界持续以「共有专利权」简单方式或法律规范来解决合作研发所涉及的专利价值链,则恐将持续恶化专利营运绩效不彰的问题。

实务上,各界习以「共有专利权」方式安排研发合作产出的权利归属,表面上看来是合作各方最简单或最方便的解决方式,但无论从法律规范及实际作业上,或者从专利价值链运营及财务绩效上观察,「共有专利权」方式最终恐将使各方「空有」专利权之应有部分,而却难以从「共有专利权」中获得多元经济报酬。

法律为平衡「共有人」的权利,专利法即需规范共有人间的对等权利,进而规范共有人间应共同的行为,而且不得不规范使一方共有人得牵制他方共有人,始得行使权利。例如:1.专利申请权为共有者,应由全体共有人提出申请;2.二人以上共同为专利申请,其撤回或抛弃申请案、申请分割、改请应共同连署;3.专利申请权为共有时,非经共有人全体之同意,不得让与或抛弃;4.专利申请权共有人非经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应有部分让与他人;5.专利权为共有时,除共有人自己实施外,非经共有人全体之同意,不得让与、信托、授权他人实施、设定质权或抛弃;6.专利权共有人非经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应有部分让与、信托他人或设定质权。

而法律上对「共有专利权」的规定,除非有丰富专业且实务经验者可以使该等规范缓和或化解外,实际上,大多是「法匠式」的援用法条规定而使各方于签约后即陷于作业程序繁琐或权利行使困难,或者硬使各方权益陷于僵局,甚至亦成为一方牵制他方的法宝。要言之,合作研发各方并未真正触及共有专利权配套机制的缜密设计,更未进一步深入处理研发成果如何控管专利侵权风险、如何布局优质优势专利、如何货币化专利资产,最后将使「共有」沦为「空有」。

长期来,产学研各界实际上是较关心合作研发之「权利归属」,而鲜少关注如何运营研发合作及其成果转化为权利并据以货币化,最后导致合作研发中关键的「专利价值链运营机制」未被思索探寻,更未被实践发展。是以,仅恃法律规定的共有专利权措施应难以期待会发生专利财务绩效。因此,如何从共有专利权的「共有牵制」方式变更为「权益共享」机制,同时使合作研发成果的「专利所有权单一化」或者降低对专利所有权共有的依赖。

据此,合作研发各方应可以协议一方拥有专利权并承担运营专利价值链义务,而未拥有专利权之他方则享有共享权益与监督权利,如此方可解决僵硬的法律规范、简化权利的取得与行使、避免无谓的作业与牵制,同时亦可发展出有用有益的专利价值链运营机制,进而有机会货币化专利资产并分配利益。而前述专利价值链运营机制,主要项目包括:1.研发管理系统,如Stage-gate或Technology Readiness Level(TRL)的导入;2.专利技术暨产业调研;3.发明技术揭露;4.专利风险控管;5.专利布局与组合;6.专利申请与维持;7.专利资产营运,如商品化、授权技转、侵权诉讼、技术标准、作价投资;8.专利跨国行销与商业模式设计;9.跨国财会租税;以及10. 全流程的技术资产营运系统的配套支持。

最后,承担运营专利价值链义务一方若其组织内未有上述各项目专业资源可以支持合作研发项目所涉及的专利业务,则未拥有专利权的他方则需要求营运专利价值链之一方应寻求国际专业服务组织为合作研发专利项目提供全套专业服务,始能确保「权益共享」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