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从没缴过电费!他接隔壁厂房电源 「窃盗无罪」但赔416万

张男擅自连接隔壁厂房电源,10年从没缴过电费民事法官日前判张赔隔壁厂房416余万元。(示意图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陈羿妏/桃园报导

桃园某企业社张姓负责人自2006年7月至2016年6月止,擅自连接隔壁厂房电源,10年间从未收过帐单,亦未缴过电费。直到隔壁公司何姓负责人认为电费过高,一查才揭发张男行径,决定提告。刑事部分案经一、二审,张男皆获无罪;民事部分,法官认为张男虽不构成偷窃,但仍有「消极不缴电费行为」,故张男判赔416万3250元,可上诉。

何男主张,他于2004年租地、开设厂房,与张男的厂房相邻,怎料,2006年7月至2016年6月间,张男明知自己未申请新电表供厂房使用,却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将电源线拉至其厂房的电源开关,一用竟用了10年之久;事后直到他察觉电费过高,请水电师傅检查,才发现厂房遭人偷电。

刑事部分,检方侦结依窃盗罪嫌起诉张男。全案审理期间,张男辩称,他是从承租厂房电箱插座接电使用,房东未提及电费要费给谁,也没人找他要电费,直到2016年隔壁公司告知,才知道自己用了对方的电源,而他查明后便请房东装设分电表,亦有意愿要支付电费,惟双方计算方式不同,无达成共识

法官调查,厂房房东2010年10月即将名下的电表过户给何男公司,双方签约时应有达成协议,由何男公司提供张男厂房电力;房东指出,据他所知何男会统一管理收受电费,并在完成缴纳后,再跟每一个承租人收钱。另一厂房的林姓负责人也称,他比何男更早承租该区之厂房,承租当时公司内就有一个分电表,电费系由何男公司抄他的公司分电表,再另行计算。

综上法官认为,若何男公司不继续提供张男电力,将导致房东等人负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可认定当时何男应有同意,张男于该段时间「购买电力」,进而认定张男无构成「以和平破坏他人持有支配关系,并建立自己新的持有支配关系之『窃取』行为」,无窃电情事,全案定谳。

何男另提民事告诉,要求张男返还10年间未缴电费,共416万3250元。民事部分,审理期间,张男声称,其承租厂房期间,并未另外装设电表,用电系透过何男厂房的电箱插座、付费电表,私接电能使用,且10年间他未曾收到电费单,亦未曾缴过电费。

水电师傅则称,他受何男委托前往厂房检查后,发现有一个没有装分装电表的回路被拉至张男的厂房,且该厂房内设有电焊机空压机、切割机等,地上施工痕迹,显然有在用电。

对此,法官认为,张男因无构成「以和平破坏他人持有支配关系,并建立自己新的持有支配关系之『窃取』行为」判窃盗无罪,但可确认张男有接电、长期未缴纳电费,存在「消极未缴纳电费行为」,进而认定张男无正当理由使用何男付费之电能,而获不法利益,以致何男有损害,最终审酌后,判张男赔416万3250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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