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為法定應放假日!投票當天上班工資怎麼算?勞工局解答

民众行使投票权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113年1月13日是第16届总统副总统及第11届立法委员选举的投票日,高雄市劳工局表示,这天属劳基法规定的「指定应放假日」,为了保障该日具投票权的劳工可以行使参政权,当天原属工作日的劳工应依法放假,且工资照给,如果必须上班,也需保障劳工行使投票权并应视当日工作性质给付薪资。

劳工局表示,投票日原属工作日,雇主加倍给付出勤时段工资。劳雇双方约定113年1月13日当天出勤8小时,其中劳工外出投票2小时,工作6小时,雇主必须额外加给6小时的「加班费」。举例来说,一名正职上班族的月薪为3万6千元的劳工,换算成日薪为1200元、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为150元,当日如果投票完之后再返回工作6小时,雇主需要另外支付900元的「加班费」(150×6=900元)。

即使平常上班的班别是跨日班,或是下午4时以后才上班,只要投票日当天属于劳工的工作日,也就是投票日的午前0时至午后12时的连续24小时间有出勤,雇主都必须就劳工该段期间出勤时数给予加倍工资。雇主也不得任意将已排定的休息日进行调整。

劳工局说,如果投票日本来就是休息日,劳雇双方约定上班,则依劳工加班时数,依休息日的标准给予加班费。例如劳工利用2小时完成投票,再依约定于休息日加班6小时,那么6小时的加给方式为前2小时给1又1/3倍,后4小时则给1又2/3倍工资。同样以月薪3万6千为例,加班6小时,计算方式则变成平日每小时工资额150元 ×(4/3倍×2小时+5/3倍×4小时),总计「加班费」为1400元。

劳工局长周登春表示,所谓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时至午后12时的连续24小时,由于选举假的目的,是让具投票权的劳工可以免除出勤义务,去行使投票权,性质与一般国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可以和其他工作日对调放假。

周登春说,如果雇主有聘雇部分工时的劳工,也要注意应给予这些劳工一样的权利。如果雇主没有依法让劳工休假,可处2万元至100万元的罚锾。如果让劳工出勤,却没有依规定发给休息日加班费或加倍工资,则可能违反劳基法第24条或第39条规定,同样也会面临2万元至100万元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