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导罚7岁童阳台午休害罹精神病 国小判赔31万

新北市某国小李姓女导师处罚7岁男童独自到阳台午休时间长达1年,害男童出现「类适应障碍」,高等法院民庭校方要多赔13万余元,加上一审判赔的金额,校方总共要赔31万余元。(本报资料照)

新北市某国小李姓女导师2014年处罚1名7岁男童,要男童独自到阳台午休、罚站长达1年,导致男童出现「类适应障碍」等症状家长气得提起国赔诉讼,一审新北地院认为李师处罚逾越比例原则,判校方应赔偿18万余元,双方上诉,高等法院再加码判赔13万余元,校方总共要赔31万余元。

家长提告主张儿子每周二上全天课时,午休时段都被李师要求搬椅子到阳台睡觉,时间长达一年,总共44次。儿子常突如其来大哭,害怕听到「学校」两字,经诊断罹患「类适应障碍」等病症,须吃抗忧郁症药,因此请求国赔287万余元。

一审新北地院认为,阳台不适合学童午休,李师处罚不符比例原则,另依医院鉴定报告,男童的病症确实是李师过失行为导致,因此判校方应赔医疗费精神慰抚金共18万5696元。

家长、校方均提上诉,家长再追加求偿11万余元,请求校方、李师刊登道歉启事,高等法院审结,判校方应多赔13万1573元,其余部分均驳回,加上一审判赔的18万5696元,校方总共应赔偿31万7269元,本案家长可上诉,校方不得上诉。

家长另控告李师刑事业务过失伤害,一审新北院依医院鉴定认定李师确有过失,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罚金5万元。二审高院刑庭却有不同见解,认为男童在学校生活正常、与同学相处愉快,反而是被父母带去就诊、鉴定时,疑似受父母不当影响,且也有其他学童也被罚到阳台午休,却没出现类似病症,显见李师管教行为与男童罹病欠缺因果关连,逆转改判李师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