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学童午睡睡阳台长达1年寒冬也不放过!二审加码国赔31万

▲小二男童1年来均在阳台午睡,获准国赔31万余元。此为示意图。(图/pixabay)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北市芦洲区某公立小学二年级男童,因午睡不睡觉经常打扰同学,遭李姓班导师处罚到阳台午睡,时间长达1年,即使寒冬来临,男童仍须在寒冷的阳台午睡。家属诉请国赔,一审判决校方国赔18万余元,案经上诉,高院二审再加码,29日改判决校方须国赔31万余元。可上诉。

本案发生于2014年间,李姓导师认为男童在午休期间不但不午睡,还移动桌椅发出声响,因此决定体罚。要求他在每周二学校上全天课时,自己搬椅子到阳台睡觉,且不能使用桌子,男童只能趴在洗手台椅背上午休。时间自2014年2月起,到2015年3月止,男童长达1年的午休都在阳台。

家长一直到学校日时,才发现儿子必须在阳台午休,连冬天也必须单独在寒冷的阳台午休,后来男童经诊断罹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须吃抗忧郁药。家长不满,一状告法院。刑事部分,李姓导师被依照过失伤害罪嫌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拘役50日,案件上诉二审,二审改认定没有因果关系,逆转改判无罪确定。

此外,家长也提出国赔诉讼,认为男童1年多来在阳台午休达44次,请求国赔287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确实具有疏失,判决校方需国赔18万余元。案件上诉第二审,家长扩张上诉范围,要求校方与老师都需要登报道歉。

二审高院于29日宣判,高院还是认定校方有疏失,必须国赔。经过重新计算后,改判准国赔31万7269元,包含医疗费用16万7269元、精神慰抚金15万元;至于登报道歉的部分,高院则没有判准。本案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