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邮轮团前先注意! 「邮轮旅游新法」2020年1月中上路

邮轮旅游是近来趋势。(图/免费图库pixabay,以下皆同)

记者彭怀玉台北报导

近年来邮轮旅游市场快速成长,但天候意外事件导致航程变更,引发民怨纠纷也不在少数,对此,消保处今(16日)宣布,即起规定旅行业者需将「广告宣传文件行程表或说明会之内容,均视为契约的一部分」等三大变革新法交通部观光局公告后,预计明年1月中上路

行政院消保处指出,明定「邮轮旅游」系指海上邮轮及河轮,且是由旅行业安排下列行程之一到中华民国疆域以外之其他国家地区旅游,从消费申诉系统中查询,发现关于邮轮旅游申诉案件,有旅客对于「婴幼儿旅客之参团资格规定」、「旅程中之签证规定」、「于邮轮上发生意外受伤时之处理机制与其费用分担」或「领队之派遣」等相关资讯主张有不清楚的地方,消保处即针对纠纷进行处理。

▲消保处明文规定旅行业者对于「广告、宣传文件、行程表或说明会之说明内容,均视为契约之一部分」。

对此,消保处明文规定旅行业者对于「广告、宣传文件、行程表或说明会之说明内容,均视为契约之一部分」、「应指派领队」、「旅游开始后,因旅行业之故,致旅客因签证或其他问题无法完成旅程,旅行业应负责」等三大事项,旅行业应如实提供与履行,新法预计明年1月中实行。

▲新邮轮法预计明年一月上线,业者需清楚注明单纯邮轮国外旅游行程等四种差异,让消费者清楚了解。

「邮轮旅游新规范重点还包含,需清楚注明单纯邮轮国外旅游行程等四种差异;解约条款在邮轮旅游部分的计算,按邮轮公司解约退款规定赔偿;邮轮旅游行程以外部分,则按通知到达日距旅游开始日之间距为赔偿之计算;旅行业者也应载明婴幼儿旅客的参团资格与收费

待明年1月中旬待交通部观光局公告实施后,业者的旅游契约若与「邮轮国外旅游定型化契约范本暨其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不符的话,主管机关将得依消保法规定,命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得以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若不改正者,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以按次处罚。

▲「邮轮本身就是旅游地点」、「船长指挥权之尊重」与「邮轮公司之订位舱房及旅客身分之变更、或解约之退费等,有异于一般团体旅游」之特殊性

消保处表示,本规范系于邮轮团体旅游中,对于契约双方消费者与旅行业间建构一套新准则,此外,由于邮轮旅游具有「邮轮本身就是旅游地点」、「船长指挥权之尊重」与「邮轮公司之订位、舱房及旅客身分之变更、或解约之退费等,有异于一般团体旅游」之特殊性,提醒民众在决定参加邮轮旅游前,务必先请旅行业提供完整资讯,并投保旅游不便险,清楚了解相关讯息后,再决定是否参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