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台湾未来需要什么样的电视「必载」规范?(庄伯仲)

当下传媒生态已然翻转,已从过往的「无线强、有线弱、MOD与OTT尚未出世」演变成现在的「无线变弱、有线转强、MOD与OTT可能更强」。(资料照)

「必载」这个冰冷名词,一般阅听人多感陌生,却是吾人近用影音节目时必须面对的问题。顷读台艺大赖祥蔚教授大作〈数位经济与网路平台经济学:无线电视在新媒体平台必载该收费吗?〉,对于「多边经济学」之说亦有反思,谨为呼应。

传统媒体数位化之后,出现了数位汇流(Digital Convergence)现象,借由资通科技与讯息内容的数位化,过往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间可谓泾渭分明,各有楚河汉界。可是现在却出现了融合现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界线已然模糊。此外,数位汇流也让原本相对独立的产业产生了聚集与整合,IT产业、电信产业、消费性电子产业、和娱乐产业间皆因市场需求而产生跨业融合,而出现复合型终端装置与共用性数位内容。

伴随如此的融合发展荣景,问题正随之而来。传统有线电视业者系受《有线广播电视法》规范,而MOD、OTT等数位平台业者则受《电信法》规范,两者的管制规范本来各有所属,不相干涉。但当数位平台业者的服务内容与有线电视业者出现重叠时,就可能对现有的管制规范产生挑战了。

现行《有线广播电视法》第33条规定(民国107年06月13日修订):

1.系统经营者应同时转播依法设立无线电视电台之节目及广告,不得变更其形式、内容及频道,并应列为基本频道。但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者,得变更频道。

2.系统经营者为前项转播,免付费用,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3.为保障客家、原住民语言、文化,中央主管机关得视情形,指定系统经营者,免费提供固定频道,播送客家语言、原住民语言之节目。

这些条文排除了《著作权法》的一般授权规定,成为有线电视台无偿取得无线电视台授权之法定依据。而《有线广播电视法》之所以如此规范,主要系因当年有线电视开始普及时,我国政府参考各国立法,强调无线电波具有稀缺性及公共性之两大特质,而收看无线电视则是国民基本权利,故于有线广电相关法规中直接律定业者须将一定之无线频道列为「必载」,同时亦排除其侵权责任。

可以想见,MOD与OTT等数位平台业者直接准用「必载」规定,以无偿使用无线频道之内容,应属合理推定。诚如赖教授主张,从收视权利与经营模式之角度来看,无线电视的主频道在所有媒体平台上架,都不应该收取授权费。如在有线电视免费,却在新媒体平台收费,岂不形成「一国两制」?另从多边市场的角度来看,网路平台对于无线电视主频道的上架也不应该收取费用,才能合则两利,做大做强,让更多阅听人能够近用。

不过时代在变、传媒生态也在变,以下议题必须面对,方为长久之计。

一、传媒生态已然翻转

必载频道的立法正当性来自于当时无线电视台的优势媒体地位,包括无线频道的稀缺性、及有线频道自制节目的贫乏,以透过必载规范延展大众收视无线频道,将有助发挥传播媒体的正面功能。然而当下传媒生态已然翻转,已从过往的「无线强、有线弱、MOD与OTT尚未出世」演变成现在的「无线变弱、有线转强、MOD与OTT可能更强」,数位平台业者目前虽能准用,但原先「必载」的立法基础却有所松动。

二、必载不等于免费

由美国、欧盟之国际立法例可知,必载可以无偿、亦可以有偿,换言之,「必载不等于免费」。因为必载可能随之产生成本,也可能随之产生利润,因此,必载和免费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律学者江雅绮特别指出,商业媒体发达的美国,早就区分内容的性质,采取必载与得载的搭配。英国亦在2017年,考量必载内容授权应允许商业谈判的空间,为促进内容投资,而废除了著作权法免责规定。看看别人,想想自己,衡诸必载规定的国际趋势与立法目的,台湾未来需要什么样的电视必载规范,值得吾人集思广益。

(作者为文化大学新闻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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