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变呆人!保人揹多少隐形债务 银行每年书面通知

金管会要求,连带保证人保证的最高金额,以及贷款人动拨情形银行每年都要书面通知。(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示意图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金管会今(30)日表示,为了要强化连带保证人的权益,银行公会已经修正会员授信准则」,银行应该每年以书面通知连带保证人相关连带保证的金额,避免债台高筑或者保证人不清楚自己所背负的债务,而影响权益。

金管会解释,一般企业银行贷款时,银行都会以「最高限额保证」方式去征提连带保证,假设是5000万元,但企业户一开始只借了1000万元,所以联带保证的金额就只有1000万元,但是随着动拨的金额达到4000万,连带保证人的连带保证金额也随之到4000万元,所以随着企业的动拨,连带保证人所背负的隐形债务也会随之增加。

但有些连带保证人都不清楚,自己连带保证的金额多少,企业动拨金额多少,这种情形下就会引起争议,所以金管会请银行公会修正会员授信准则,就是要银行每年都要书面通知连带保证人要连带保证的金额。而书面通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一为要告知最保证金额;二,通知当月基准日的保证债务金额;三,说明金额会随授信动拨情形而有所变化

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可以不用通知包含主债务人已经发生授信逾期的情况;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或者国际金融分行(OBU)签订的保证契约以及保证人已经表明,不想收到通知等情形。该项通知已经从今年1月1日起就要开始做了,金管会表示,应该有银行依照各银行的情形,开始通知连带保证人。

而若是未定期间的最高保证,是在于银行办理授信时,都会以「最高限额保证」的方式征提连带保证人,保证人是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产生一定范围内的的债务,预定一个最高限额,由保证人来保证;对于未定期间的最高限额保证契约,保证人可以依据民法,随时通知银行终止保证契约,在通知到达银行后所产生的债务,并不负保证责任;但是之前所产生的债务,仍然具有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