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大同新董事变更登记申请 经济部四大理由曝光

经济部商业司长李镁。(图/记者淑慧摄)

记者林淑慧/台北报导

大同公司经营权之争持续延烧,经济部商业司长李镁今(9)日宣布,经济部依据公司不应自行拒发股东选举票及剥夺股东投票表决权等四大理由,驳回大同董事变更登记申请。

大同公司上月30日召开股东会,公司派、市场派爆发经营权之争,市场派认为投票权遭到剥夺,影响股东权益,经济部今天召开记者会说明大同案变更董事登记申请之审议结果

李镁表示,大同公司无权自行删除表决权、此行为已伤害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因此驳回大同公司新选任董事之变更登记申请。经济部所提四大理由如下:

▲大同公司总部外观。(图/记者汤兴汉摄)

第一、公司法明定股东拥有表决权、选举权,在主管机关法院并未表达意见前,大同不应自行拒发剥夺股东投票表决权,且大同股东会议事录出席内容记载中,是否涉及违反企并法、两岸条例法规,且有不算入已发行股份总数情事,无从由大同认定删除。

第二、公司所送股东会议事录「出席」栏位内记载:「…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9,536,685股…及扣除依企业并购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民法第71条无表决权股1,247,468,097股…实际出席股份总数为994,856,677股。…」然是否涉及违反企并法、两岸条例等法规,而有不算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情事,无从由公司迳予认定并予删除。

第三、大同公司前于公开资讯观测站表示,于109年5月间已向法院声请确认股东权不存在之诉,同时声请假处分,足见公司亦认为有关股东权或表决权是否存在,亦应由法院进行认定。

第四、公司本次扣除股东会股数部分,显然缺乏依据并与法令有违。前开股数既不应扣除,则依公司股东会议事录记载实际出席股数已有未达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之情形,显与公司法规定不符且无再为补正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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