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经济部宣布:驳回大同新任董事变更登记

▲大同公司爆发经营权之争经济部对大同做出驳回变更董事之申请。(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林淑慧/台北报导

大同公司经营权之争持续延烧,经济部商业司今(9)日表示,大同公司无权自行删除表决权、此行为已伤害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等重点,驳回大同公司新选任董事之变更登记申请。

大同经营权之争关键之一,为经济部是否核准新选出董事的公司变更登记,经济部长王美花日前表示经济部依法有权要求大同重选董事、重开股东会,经济部昨天已收到金管会回函,指出依法大同公司派无权剔除股东表决权,而基于股东平权选举权与表决权不应随意剥夺。

▲经济部今(9)日宣布大同公司新董事变更登记审议结果。(图/记者汤兴汉摄)

接下来,主管机关也可依公司法第195条第2项规定限期改选,或由市场派依公司法第173条召集股东会,限期改选,通常会给二、三个月时间,且公司派有可能再找借口拖延,因此,经济部目前倾向由市场派走第173条重新召集股东会改选。

依据公司法第173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持股3%且一年以上股东,得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请求提出后15天内,董事会不召集时,股东得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因此,程序上市场派须先请求公司董事会召集,15天内不召集时,接着才能向经济部申请自行召集。

依据公司法第195条第2项则规定,董事任期届满而不及改选时,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选董事就任时为止。但主管机关得依职权限期令公司改选;届期仍不改选者,自限期届满时,当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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