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来台买房「台中占89件」 中市府抓偷出租陆人:违规秒标售!

台中七期。(图/ETtoday摄)

记者董美琪综合报导

大陆民众来台买房案件数逐年增加,中市政府政局今年稽查发现,有陆人在台中买房后,将房子出租,未依申请目的使用,此举已违反法令,因此中市府依法报请废止许可。台中地政局长吴存金直言,陆人取得不动产后应依规定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将每半年定期稽查,如查获违规依法处理。

中市地政局指出,内政部于91年订定《大陆地区人民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不论陆人或陆资法人取得不动产,均须依规定向各县市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内政部许可。截至109年第1季,内政部列管已许可的案件数为597件,台中市占89件,占陆人来台买房比例约15%。

地政局表示,陆人在台置产有「贷款不得超过5成、来台居留不得超过4个月、登记完毕后满3年才可移转过户」的规定,使用上 只能自用,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且每人限单独取得一户。

台中市指出,陆人或陆资法人在台取得不动产后,内政部地政司每年督导稽查,中市府地政局每半年稽查辖区内所有的列管案件数,对于有疑义案件不定期加强查核。

地政局长吴存金强调,一旦稽查发现有与核准用途使用情形不符情形,将立刻制止并废止其许可,同时通知当事人限期于1年内移转,如届期仍未移转,市府将对不动产迳为标售,呼吁在台中置产的大陆人民及陆资法人,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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