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脸识别侵个资 司法保障待加强
浙江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强制游客刷脸入园,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一状告上法院,引发舆论热议。(摘自网路)
中国行动支付盛行,除手机「扫码」外,「扫脸」也很常见,但「人脸识别」功能存在资安和隐私隐忧,引发不少争议。一名法学副教授,不满申办「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的入园规定,从录指纹改为人脸识别,一状告上法院,成为中国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
浙江理工大学特聘法学副教授郭兵于2019年4月27日花了人民币1360元,购买一张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票,有效期间1年,在效期内持卡并经「指纹验证后」不限次数入园游览。
不过,同年10月17日,郭兵却收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简讯通知:「尊敬的年卡用户,系统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
郭兵即向园方表明,不同意进行人脸识别并要求退卡,但双方协商不成。郭兵认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行为已经违反大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是向杭州富阳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郭兵强调,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资料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被非法提供或者遭到滥用,非常容易损害消费者权益。
全案去年12月底判郭兵胜诉,认定商家「搜集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了必要原则要求,不具有正当性」,判赔郭兵年卡余额,并删除原告脸部特征等资料。
中国的「扫脸」行动支付日益普及,已被广泛使用。然而关键问题在于,人脸识别的公共应用边界到底在哪里?
依据中国新修订的《资讯安全技术个人资讯安全规范》规定,人脸资料属于个人敏感资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搜集、使用消费者个人资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搜集、使用资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虽然法律相关规定,已有合乎法定比例原则的「知情、可选、可追责」雏型,但司法实务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障,依旧偏向保守。
从杭州法学教授郭兵的「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即可见端倪。法院于判决称,园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或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并无违反法律,但在契约履行期间,把原本的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单方面改为人脸识别,则是违约行为,园方必须赔偿郭兵损失、删除照片等个人资料。
换言之,司法只回应了郭兵本人删除刷脸资讯的诉讼请求,但并没有否定园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本身的正当性,而且消费者别无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