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禁外食合理吗?戏院 vs 消费者的百年战争

新闻节目中心/综合报导

电影规定禁带外食,是否合理呢?几年前有影城业者因为禁止客人带外食,被台北市政府裁罚14万元,业者不满打行政诉讼,最后败诉确定。业者不服,声请大法官解释也被驳回不受理。知名影评人雀雀今(29)日上苏位荣主持的《行动法庭》说道,有时她觉得影城业者「不小心自打嘴巴」,禁止客人带炸物,却又卖起了炸鸡薯条汉堡,「有时候自己嘴巴打得很响」,就知道其实影城压力很大,为了提升竞争力,让电影院百货化。

▲ 雀雀指出,爆米花曾是电影产业的救星。(图/行动法庭提供)

电影院百年前靠卖爆米花「起死回生」

说到电影院禁带外食的缘起,雀雀解释,其实早在一百年前,约1920年代以前,电影院最早期是禁止观众带外食。因为歌剧院舞台剧都禁止观众带外食,电影院也沿用旧的体系,跟着禁止客人带东西吃。

但到了经济大萧条时期,全世界的电影院「快活不下去」。业者发现路边卖爆米花的摊贩生意不错,还买了房,戏院业者就规划场内也来卖爆米花,将场外摊贩挪进场内,甚至把周边摊贩全部赶走。

最后,一百年前的电影院业者,因为爆米花的贩售「起死回生」,爆米花为传统戏院带来了一线生机。

▲ 影城业者竞争激励,业者推出美食吸引客人。(示意图/ET资料照/图与本文无关)

影城竞争激烈 影城走向「百货化」

如今影城业者禁带外食,雀雀解释有两项主因,第一是电影院业者要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第二是为了避免外食的味道食用的声音,影响到其他观众的观影品质

不过雀雀同时观察到,影城业者自打嘴巴的现象,她发现业者虽然禁止带炸物,但影城内又贩卖炸物。而且业者为了摊清洁费,影城卖的食物还比外面还要贵。

「其实他们(电影院)压力很大啦!」雀雀发现,这两年影城祭出菜单套餐还越来越豪华,业者为了提升竞争力,影城走向百货化美食经营,电影院为了给客人头等舱的感受,除了影城设备全面升级外,饮食对业者来说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环。

「他们(电影院)其实对于前景是很慌的,」今年电影院的营收来到了黄金交叉,要跟网路串流平台竞争,如今电影院又面临类似一百年前大萧条的状况。

雀雀说道,「这百年之战,就是戏院跟消费者的拉扯、权利的拉锯。」但作为喜爱看电影的观众,电影院作为如朝圣般的公共场域,对影迷来说仍无法放弃。

▲ 电影院禁带外食合理吗?(图/行动法庭提供)

平等互惠原则:不可拒绝客人携带影城有贩卖的食物

对于影城业者禁止客人携带外食的规定,林光彦律师指出,业者这项规定属于「定型化契约」。但在2010年文化部公告一项规定,要求戏院原则上不能禁止客人带外食,但若是「味道呛辣、浓郁、高温热汤(饮)或食用时会发出声响的食物」,业者可在标示禁止携入。

林光彦律师解释,主管机关例外允许戏院禁止携带这四种类型的食物,是在电影院的营业自由和消费者权益间做平衡。原则上,消费者买电影票的钱,除了观影费外法院认为也包括「合理使用观赏空间的权利」。但如果这四种食物影城自己也有卖,基于《消费者保护法》的平等互惠原则,业者就不能禁止客人携带影城本身有贩卖的食物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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