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酒醉驾驶 两岸重罚
大陆5月1日起实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新法主要针对日益严重的饮酒、酒醉驾驶行为及伪变造或使用伪变造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等行为,大幅加重行政处罚,希望起到吓阻作用。例如对于饮酒(未达酒醉程度)驾驶,修法前的处罚最重只暂扣驾驶证3个月以下,但修法后加长暂扣时间。而对于酒醉驾驶,旧法规定1年内两次酒醉驾驶被罚者才吊销驾驶证,但修法后规定只要一次酒醉驾驶被罚即吊销驾驶证;若酒醉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刑法犯罪,则吊销驾驶证后终生不得再重新取得驾驶证。另外修法前对伪变造或者使用伪变造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等行为,行政处罚只有罚款,修法后不但加重罚款金额,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
台湾《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对酒醉驾驶可处吊扣驾驶执照1年,如在吊扣期间再发生酒驾,则吊销驾驶执照;但酒醉驾驶营业大客车,迳行吊销驾驶执照;另外,如酒驾致人重伤或死亡,吊销驾驶执照,终生不得再考领,此部分和大陆新法一致。而对使用伪造、变造之牌照,台湾的行政罚只有罚款,未如大陆可为拘束自由之处分。一般言之,台湾处罚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