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谨守分际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选任7名临时董事代行张荣发基金会董事会职权,由于该7名临时董事均为张荣发基金会前任董事长钟德美所推荐,而钟德美又全力支持张荣发大房长子张国华,故媒体一面倒的报导「张国华大获全胜,将掌控整个长荣集团」。

本件裁定,法院仅让利害关系人之一方提供临时董事遴选人选,或为无心之举,但此偏颇作为恐对长荣经营权造成重大影响,原基金会董事张国明等6人已提起抗告合议庭应作更妥适之处理,以维司法公正

长荣集团经营权之争,近年来屡经媒体报导,已是众所周知;张荣发基金会因持有长荣集团控股公司长荣国际公司股权达28.86%,成为两派争夺焦点。由于该董事会届期改选已延宕1年有余,依财团法人法第40条规定,当董事改选发生难产时,行政主管机关教育部可以限期改选,逾期不改选者,全体董事当然解任,教育部再依同法第47条规定,声请法院选任临时董事以代行董事会职权。法院选任临时董事时,依非讼事件法第64条第2项规定,得征询主管机关检察官或角逐经营权的各方之意见

但本件声请却非主管行政机关教育部,而是由理当已被解任的前董事长钟德美所声请,北院既然依财团法人法第47条第2项,据以为相对人之基金会选任7名临时董事,却未说明钟德美为何具备声请「适格主体」,即具「利害关系人」的地位?法院就此已有理由不备之违误。 除了声请人的适格性疑义,法院所选任的7名临时董事,全数来自支持张国华的钟德美一方所推荐之人选,而未让与声请人角逐经营权之对立方也推荐人选,显然未能践行公正、公平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依此而为之裁定结果,当然难获另一方同意,并质疑法院沦为争权工具

张荣发基金会属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行政主管机关本即采低密度监督,司法更应采较为宽松之审查标准,尤其在本件董事改选难产之情况立法者已于财团法人法第45条第4项授权行政主管机关裁量是否改用普通决议,似尚无司法机关介入之余地,故而,法院所为本件裁定,不无僭越教育部行政权而违反权力分立原则之虞

法院受理非讼事件应恪遵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然而,法院是项裁定既有重大法律疑义,故而最后的结果如何?尚难定论。在本件声请尚未作成终审裁定前,张荣发文教基金会临时董事会的7位董事,当此社会各界瞩目的经营权之争事件,理应恪守善良管理人之责,以维声誉。(作者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