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渗透法】陈清秀/当各机关皆执法,人权如何获得保障?
▲其管制处罚模式,似乎意在威吓吓阻人民,妨碍人民与中国大陆进行经贸、文化与法制的友善交流。(图/记者蔡绍坚摄)
立法院会昨天不顾各界反对疑虑意见,强行通过反渗透法,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渗透来源」(指中国大陆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的人,中国大陆的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派遣的人,上述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或实质控制的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的人)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违法从事竞选活动,或进行法令、政策或议案的游说,更不得就涉国安、机密的国防、外交、两岸事务进行游说。否则轻则裁处罚锾,重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案的争议,在于其为达成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的立法目的,采取管制处罚手段,过于严苛,不问人民的行为动机目的以及产生结果是否有利于国家社会,有无危害社会与国家安全,一律处罚,明显不当连结,违反宪法第23条规定的「比例原则」,而有违宪疑义。
再者本法的各个法律条文规定,充满不确定法律概念,适用范围模糊不清,让人民动辄得咎,导致可能任由执法机关任意解释,难免有伤及无辜之虞,因此,其处罚方式,违反现代宪政法治国家所要求「处罚明确性原则」,其管制处罚模式,似乎意在威吓吓阻人民,妨碍人民与中国大陆进行经贸、文化与法制的友善交流。其管制方式,防弊有余,兴利不足,并不利于营造两岸友善和谐相处、共存共荣的环境。
尤其本法并未规定主管机关,反而要求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情事的,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侦办,倘若各机关执法标准不一,甚至如有滥权情况,人民权益如何获得保障。
展望未来,法务部作为追诉犯罪的主管机关,行政院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实应责无旁贷,积极研议发布执行本法之「统一作业规定」,具体明确规范本法各条文的犯罪处罚要件,以供各机关以及检调机关共同遵守,才能避免人民蒙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让人民可以安居乐业。同时应本于宪法上比例原则,合宪性的合理限缩本法的适用对象与范围,以免妨碍两岸之和平交流,增进两岸人民之福祉。而司法机关在依据本法审判处罚时,也应秉持宪法保障人权之精神,本于合宪解释原则以及比例原则,适度限缩本法的适用要件范围,以免罪及无辜,而能保障人权免于违宪侵害。
►反渗透还是反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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