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渗透法】吴昆玉/保卫民主自由 就要盲目支持民进党主张吗?
▲陆委会副主委、发言人邱垂正说明「反渗透法草案」。(图/记者蔡绍坚摄)
●吴昆玉/前亲民党文宣部副主任,曾任职公关公司、杂志副总编,危机管理顾问,现职专栏作者。
蔡总统在电视政见会中要求,谁对反渗透法有意见,就一条一条指出来,那小弟就不客气了。
「反渗透法」这个案子,已经在立法院躺了好几年,直到今年香港反送中,台湾反中氛围上升,才又拿出来作文章。还要赶在这一届立法院会期末,仗着人数优势迳付二读,强行通过,以示民进党对于维护国家主权有所作为。
乍看之下,这个法案的针对对象与主题毫无争议。简单讲,就是不准中共的资金与指令,碰触台湾的公民投票、各级选举、政策游说、和非法集会游行,在中共对台渗透与威胁日益明显的当下,这个目标完全合理。
但魔鬼藏在细节里。民进党版反渗透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三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但这两条选罢法规原本是用来规范各级选监人员,保持完全选务中立,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选举罢免活动的。两法案内容约略相同,兹引选罢法四十五条原文如下:
各级选举委员会之委员、监察人员、职员、乡(镇、市、区)公所办理选举事务人员,于选举公告发布或收到罢免案提议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召开记者会或接受媒体采访时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罢免案宣传。
五、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广告物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罢免案宣传。
六、利用大众传播媒体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罢免案宣传。
也就是说,只要有人被质疑受到中共的「指示、委托或资助」,包括政治献金,他的政治参与权利便会被严格限缩到等同必须保持中立的选监人员,不得从事任何政治活动,包括站台造势、公开演讲、署名推荐、印发广告、参与游行拜票、上媒体讲话宣传,否则便可能被函送司法检调进行侦办,实质上能碰触的政治活动,比陈水扁还少,离「褫夺公权」只有一步距离。
那要怎么定义接受中共的「指示、委托或资助」呢?民进党版法案内完全没有提及。所谓「指示」,要不要依据通联纪录或文件?「委托」是否需要有委托书或合约?「资助」,是要明确来自国台办或统战部的资金支援?还是对岸落地招待或放人头来台交流旅游也算?那承办陆客团的旅游业是否完全被禁止参与政治活动?在对岸有生意的台商捐献政治献金,或赞助选举活动,算不算「资助」?这种模糊定义,铁定天下大乱。不少台商被迫在对岸表态捐十万给国民党,回家就叫他老婆抱个一百万去捐助民进党候选人,让心理平衡一点。这样算不算「资助」?还是,捐给国民党就算「违法资助」,捐给民进党就算「合法赞助」?
而且,各级机关只要「知有」接受中共「指示、委托或资助」从事这些政治行为,便「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侦办。」赐予各级机关首长「莫须有」将对手函送检调做成新闻事件的尚方宝剑。
还有就是画蛇添足。民进党版反渗透法第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或妨害合法举行之集会、游行。」违法集会游行,集游法就可以办了,何须再多一条?相反的,没有强暴胁迫,接受对岸企业赞助办马拉松路跑,是否也算违法?
保护国家安全,捍卫民主自由,是全台湾人的共识。但所有法令,皆应在可行而明确的基础上,画定可辨识的边线,就像道路的护栏或双黄线一样,如此才有遵循的基础。弄出一部模糊的法令,结果是谁执政就可以用来断对手金脉,扣对手帽子,谁有罪?谁犯法?执政者与司法检调说了算,人人提心吊胆,这是真的在维护民主自由吗?
民主自由从来不是靠模棱两可的严刑峻法来赢得对抗威权的战争,那是恐吓,不是规矩。合理可行的法令,才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利器。保卫民主自由,也不等于就要盲目支持民进党的一切主张与政治操作,仔细讨论清楚每条法令的利弊得失,取得共识,立定边线,才是可长可久的执政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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