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新疆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最新通知!7月15日起,无牌照不得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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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日益成为南北疆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据不完全统计,我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为400万辆,其中超标电动自行车占比为50%。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解决我区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的经验做法,处理好促进产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与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2021年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

推进协同共治

第四、五、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宣传教育职责以及媒体开展公益宣传的责任

第八条

强化源头管控

第九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

销售者义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拼装、改装、加装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回收、置换、报废废旧电动自行车作了倡导性规定

第十三条

规范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具体登记流程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开展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推行代办登记和带牌销售等便民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保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基础设施规划科学分配路权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应当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鼓励住宅小区设置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过程中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完善法律责任

请相互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