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大同醫院定期契約勞工多達47人 勞工局:恐違反勞基法

有意留任大同医院医护今到高雄长庚陈情,其中一项诉求就包括定期契约人员转任。记者郭韦绮/摄影

高雄市立大同医院明年1月长庚医疗法人接手,议员陈丽娜今主张大同医院现职定期契约员工全数转正。不过劳工局27日派员到大同医院进行劳动检查,发现大同医院定期契约人数为47人,所订定定期契约涉违反「劳基法」,后续将依行政程序审理,违反者得处2至30万元罚锾并限期改善。

大同医院委托高医大法人经营,合约年底约满即将换人经营,劳工局日前派员至高雄医学大学附设中和纪念医院及大同医院进行劳动检查,发现高医现职定期契约人数为100人,后续抽查厘清工作样态;大同医院现职定期契约人数则为47人。

劳工局表示,「劳基法」第9条第1项规定,仅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得签订「有期限」定期契约,例如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雇主雇用替代人力,只要是「继续性工作」就应为「没有期限」不定期契约,按现行劳动基准法规范及劳动市场雇佣型态以继续性工作为一般常态,非继续性工作为例外,不容许雇主恣意与劳工签订定期劳动契约。

劳工局指出,大同医院签订定期契约劳工,与其他签订不定期契约劳工工作内容大致相同,如获转正后改签订不定期契约,相关定期契约职缺计有门诊/柜台护理师、卫教护理师、职能治疗师、人事招募组员、医事检验师、营养师、职安管理师;查上开职务应属有继续性工作,依法应为不定期契约。

劳工局说,雇主违法滥用定期契约,先以较低的工资等劳动条件进用,造成劳工低薪且误以为每年聘约到期后,劳资双方间的劳动契约也就自动终止,雇主得恣意决定是否继续聘任,未获续聘者亦不给予资遣费,已违反「劳基法」规定,劳工局将严查重处以维劳工权益。

有意留任大同医院医护今到高雄长庚陈情,其中一项诉求就包括定期契约人员转任。记者郭韦绮/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