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反思十年入会谈判,化解两岸ECFA争议
大陆可能中止或部分中止ECFA早收清单逾五百项的零关税措施。图/中新社
中国大陆自今年4月起,对台湾展开贸易壁垒调查,日前大陆商务部初步认定台湾对大陆存在贸易壁垒,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表示,台湾对大陆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自民进党政府上台以来,变本加厉,不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关于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及自由化的要求,因此支持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所谓相应措施有可能中止或部分中止ECFA早收清单逾五百项的零关税措施。
对于这则消息,经济部在第一时间回应,我方并未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范,次日行政院发布措辞强烈的新闻稿表示:「关于近日中国商务部及国台办针对台湾进行贸易壁垒调查所作违反事实的指控,行政院经贸谈判代表办公室予以严正驳斥…」。
要谈这起两岸贸易纷争,要追溯至1990年代台湾为加入WTO所进行的十年入会谈判(1992~2001),当台湾争取入会的同时,彼岸的大陆也快马加鞭进行入会谈判,WTO最重要的精神是最惠国待遇(MFN),也就是一视同仁的原则,简单讲,开放给美国进口的产品,就得开放给日、韩等所有会员,自日本进口的货品课多少关税,自所有会员国进口同一产品所课的税率也要相同。
有鉴于此,我国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扩大开放大陆物品进口,但相较其他地区,大陆物品限制仍多,直到2001年我入会前夕,我国仍限制逾4成大陆物品来台,也就是所有货品项目里,开放比率仅56.9%。当年决策官员意识到一旦两岸入会,势必履行最惠国待遇,惟思及国内业者可能会受冲击,也曾考虑于入会案表决前,依《马拉喀什设立WTO协定》第13条向总理事会提出「排除条款」,以排除大陆适用最惠国待遇。然而,果真这么做又可能让我国入会案横生波澜,左右为难多年,最后拍板以入会为重,不提「排除条款」,至于未履行最惠国待遇一事,待日后再做斟酌。
我国在2002年元旦成为会员后,虽未给予大陆最惠国待遇,但也释出善意,于该年初公告开放2,058项,开放比率升至72.5%,然而相较一般地区96.3%,仍有很大的落差,直到如今我国对大陆物品的开放比率仍仅79.96%。我国入会前未提「排除条款」,而入会后也没有履行最惠国待遇,此一策略虽让我国顺利入会,却于日后屡遭他国质疑。
许多人有所不知,大陆物品不见得是陆商所生产的,美、欧商在大陆生产的也算大陆物品,当看到自家产品不能卖到台湾,外商自然是有意见的,台湾入会后每四年要接受一次WTO贸易政策检讨,台湾未给大陆最惠国待遇经常在会中被关切,这些关切多半着眼于贸易利益,未必与政治有关,试想,当外商无法把在大陆生产的东西出口到台湾,他们会不生气吗?
自2002年台湾成为WTO会员,迄今也逾20年了,台湾仍未给予大陆最惠国待遇,两成的大陆产品依旧不能输台,因此大陆近期对台湾进行贸易壁垒调查,于法理自然是站得住脚。我们当然不乐见大陆对台湾采取反制措施,惟执政当局必须明白,一路走来,我们未依WTO的原则给予大陆最惠国待遇,终究是难以理直气壮的。
然而,行政院这份新闻稿却理直气壮的说:「关于中方指控我方限制其产品进口一事,起因于两岸分别于2001年12月及2002年1月加入WTO,当时双方未就彼此贸易体制与措施进行协商,尽管中国农工产品对台湾有重大影响,但我方展现善意,从未使用排除条款,以保留咨商空间…。鉴于我方并未违反WTO规范,中方多年来亦从未要求协商,故而在此时启动贸易壁垒调查,完全欠缺正当性。」
凡参与1990年代谈判的人都明白,最惠国待遇,不是要和我们谈了,经过我们同意了才可享有,举例来说,我们入会谈判时,WTO约有140个会员,而要求与我们进行双边咨商的只有26国,与这26国谈完之后的开放、降税措施是适用于140国的,不与我们咨商的国家也都享有。易言之,最惠国待遇是常态,排除条款是特例,但行政院这份新闻稿的意思好像我们未使用「排除条款」是给彼岸莫大的恩惠,是展现善意。回想1990年代的谈判历程,这份新闻稿的逻辑简直是令人叹为观止,排除条款能如此诠释,也是蔚为奇观。
我们当然不希望大陆当局终止ECFA早收清单,因为这会伤害两岸经济及人民的感情,然而,我方因应大陆贸易壁垒调查,若不回溯十年谈判历程,面对事实,互释善意,寻求谅解,只逞一时口舌之能,对台湾何益?盼执政当局及资深贸易官员深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