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地 須合繳地價稅
公同共有地须合缴地价税。图为示意图。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彰化县地税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若未设置管理人,则以全体共有人为纳税义务人,且依规定地价税缴款书只须向其中一人送达,税捐处会另寄发地价税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全体公同共有人,让未收到缴款书的公同共有人了解该土地地价税课税详情。
「公同共有」的形成绝大多数原因是继承不动产,若其中有人对处分方式有不同意见,导致不动产难以利用或处分,延续至下一代产权更加复杂,变成无解。
地税局进一步说明,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权人有一重要特色,即对于应纳地价税,必须负连带缴纳责任,若公同共有人想先缴纳自己应继分地价税,必须先申请分单缴纳,但若公同共有土地的其他共有人不缴,最后该土地全体公同共有人还是有连带缴纳责任,不因分单而免除连带关系。
公同共有土地vs.分别共有土地
地税局举例,王老大与其他四位弟妹,共五人公同共有一笔土地,地价税5,000元,王老大去税捐处以自己应继分申请分单,缴了1,000元。但事情不一定结束,如果其他弟妹迟未缴纳,王老大仍负有连带责任,最糟情况王老大仍有可能因欠税遭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清偿税捐债权。
「公同共有」如何解套?地政士说明,可由所有继承人达成协议,共同向地政事务所办理分别共有的登记,但「协议」就是所有继承人之间的契约,想要契约成立,就需全部继承人都出面且达成共识。
若公同共有人愈多,要达成协议分割就愈困难,这时只好透过法院,可由任一继承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转为分别共有。若判决成功转为「分别共有」,任一继承人都能拿着法院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至地政事务所办理分别共有登记。土地登记为分别共有后,任一持有人如想要变卖自己的持分,只要诉请法院分割共有物,就可自由进行处分,无需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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