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实名检举」违法旅行社、观光旅馆 检举奖金最高10万

▲鼓励民众检举非法旅游业者经营违法业务合法业者,实名制检举最高可拿检举奖金10万元。(图/示意图记者卢映慈摄)

记者赖文萱/台北报导

为遏止违法及保障消费者权益交通部预告订定「检举违反发展观光条例规定案件奖励办法草案。只要民众实名检举「无照营业」业者或经营违法业务的合法观光旅馆旅行及观光游乐业务,检举人可得实收罚锾总金额收入的10%至20%作为检举奖金,每人每次最高检举奖金以10万元为限。全案预告60天后,将汇整各界意见送交通部核定,最快今年上半年将公告实施。

奖励办法草案订定,检举人若检举非法营业或经营违法业务的观光旅馆、旅行及观光游乐业务,经受理检举机关查证属实裁处确定并完成罚锾收缴者,可依办法给予检举奖励。

每个检举案依情节轻重,有不同的裁罚金额,检举奖金则依据实收罚锾,给予不同比例的金额。若实收罚锾在新台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者,按10%计算,最高金额以新台币10万元为限;实收罚锾在新台币10万元以上未满50万元者,按15%计算;实收罚锾在新台币10万以下者,按20%计算。

该办法也明订,联名检举案件,奖金由全体检举人具领;同一案件由2人以上分别检举者,其奖金应发给最先检举者;无法分别先后时,平均发给。但为避免出现以此营利的「检举魔人」,规定检举人同一年度得核发的累计奖金以新台币30万元为限。

▲若要选择住宿,一定要小心并仔细挑选合法经营的旅宿业者。(图/资料照/记者赖文萱摄)

为确认检举案件的真实性节省受理检举机关受理检举后行政处理效率,该办法要求检举人需「实名制检举」,要留下提供姓名身分证字号地址联络方式,同时也要提供足以证明该业者违法的具体证据资料,如被检举违规行为、事实时间地点照片录影内容

若匿名、未具名、不以真实姓名检举或无具体事证等,检举案件不符规定,依其性质能补正者,得通知限期补正;不能补正或届期未补正完成者,或同一案件,业经主管机关发现、查处中、依法裁处或已发放奖金者,不予受理。

草案也订定,检举人为公务员不适用该办法,另外,检举未依本条例规定领取登记证而经营旅馆业务或民宿、检举旅馆业、民宿经营者或在直辖市之一般观光旅馆业违反本条例的案件时,也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