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鉴谈》此国旗非彼国旗,北检太「有才」?

自由台湾党党主席蔡丁贵2017年2月28日在自由广场焚烧国旗、冲撞灭火员警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蔡焚烧的国旗难以认定是法律规定的国旗,罪证不足,作出不起诉处分。焚烧国旗是否涉及宪法上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各界已争议与讨论多时,但是北检以此理由而不予起诉,恐为空前之举,也让人留下政治上的无限遐想。

近来损毁国旗的几个案例回顾

到底焚烧国旗有没有违法,依照刑法第160条第一项:「意图侮辱中华民国,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中华民国之国徽、国旗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确实有针对损毁、污辱国旗、国徽的处罚规定,但是这几年在实务上不同的判决,却也让国人无所适从。

2015年10月10日国庆日当天下午,一对陈姓情侣友人新北永和区中正桥上持美工刀、剪刀割毁悬挂在桥上的中华民国国旗10余面检方依侮辱国旗罪起诉3人。一审新北地院简易庭判3人各拘役20天,二审的新北地院依言论自由改判无罪,新北地检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6日高院合议庭则认定新北地院行使违宪审查,侵越司法院大法官职权。但认为毁损国旗罪有抵触宪法疑义,因此,裁定停止诉讼并声请释宪

2015年10月28日,支持台独男子陈仪庭,于北市228公园焚烧中华民国国旗,被判处拘役20天。这对陈姓情侣档当日也和其他朋友也剪破光复桥上国旗,被台北地院判刑3月,得易科罚金,但案件仍上诉高院审理中。

2016年6月陈仪庭发监服刑当天,其女友陈妙婷与台湾国成员赴台北地检署门口焚烧国旗声援,台北地检署依刑法侮辱国旗罪将2人起诉,距离前案高院提出释宪仅两天之隔。

一般而论,过去检方面对损毁或焚烧国旗案件时,都会依刑法160条侮辱国旗罪加以起诉,通常地方法院也会判处拘役,得易科罚金。前述以言论自由判决陈姓情侣无罪之二审法官,实属特例。因为既然《刑法》有此明文规定,法官只能依法论断,不能创法造法而逾越宪法上权力分立的界线。若认为法律有抵触宪法之虞,应该采取与高院法官相同的作法,停止审判,并声请大法官释宪。

焚烧国旗是否为言论自由,美国仍存在分歧

世界各国针对侮辱国旗制定相关法律者,所在多有。但台湾最常援引的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89年德克萨斯州诉强森案(Texas v. Johnson),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认为焚烧国旗是言论自由表达的一种方式(学说上又称为象征性的言论,symbolic speech),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这个观点在1990年美国诉艾克曼案(United States v. Eichman)中再次获得确认。

但是这个判决在美国却不是毫无争议的。就算1989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那次判决,也是以5:4的票数通过,反对的四位法官更留下不同意见书表达立场。1990年的判决也同样是5:4的一票之差通过,显示透过毁损或焚烧国旗作为一种言论自由的表达,即便在美国国内都仍旧存在严重的分歧。包括现任总统川普主张要对焚烧美国国旗者加以处罚,而支持这种主张的民意更不在少数。美国众议院也多次采取修法行动并获得超过2/3的众议员投票支持,只是最后卡在参议院未能通过,但是参议院对立法处罚侮辱国旗的支持票,却也日渐增加。未来,这个议题恐怕仍将继续成为美国立法与司法权角力对抗,以及民众持续关心的焦点。

蔡丁贵焚烧国旗未遭起诉的问题

回过头看检视一下蔡丁贵不起诉的理由。北检此次「一反」过去对类似案件的立场,以难以证明蔡所焚烧的国旗,确实符合法规所订定的比例图形颜色等理由,实在颇有「新意」。但是我们不禁要怀疑,前面陈姓情侣的案件,检方又如何认定其所焚烧或毁损的国旗,符合《中华民国国徽国旗法》第2到4条所定之比例、图形与颜色呢?蔡某当日焚烧之国旗难道非于市面所购得,而是自己所做?若非如此,又怎会不符相关规格?而且当陈姓情侣与蔡某均自认焚烧或毁损的是中华民国国旗时,何以检察官眼中看到的「此」国旗非「彼」眼中看到的国旗?

当然,今天就算检察官个人支持保障言论自由,认为法律有抵触宪法的疑义时,但依法检察官并没有办法如同法官一样,享有声请大法官释宪的权力。但是,用前述这种理由来回避《刑法》的明文规定,只能说该案的检察官实在太「有才」!

北检此举不免再次引发政治联想

当然我们乐见大法官能对此问题做出决定性的解释,或是由立法院提案修改该条规定,让法官与民众能够有所依循。以今天民进党掌握立法院多数席次的情况,修法肯定绝非难事,过去也不是没有提案。但毕竟国徽国旗有政治上的高度敏感性,任何的修法,势将引发更多政治上的纷扰,民意是否支持这种行为恐怕也是未知数。

倒是北检这个不起诉的决定,已再度引发不少政治联想。过去国民党团就曾质疑北检办案有政治立场,民进党上台后,大动作重启调查「三中案」,紧咬马前总统,马前总统对此也感叹「欲加之罪」。如今面对具有鲜明政治立场的政治人物,又做出了与过去以往不同的处分,理由让人哗然,更让人质疑是否政治护航。

而同样是毁损国旗的行为,有的起诉,有的不起诉,有的判刑,有的又无罪,司法缺乏一致性的标准,不仅执法的员警无力,一般民众同样无所适从!这也难怪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始终没没太大的起色。

(作者黎家维为国政基金会司法及法制组高级助理研究员、观鉴谈为合作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