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是否合憲 憲法法庭25日宣判
国会职权修法生效,民进党立院党团、行政院及总统赖清德、监察院认为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公告,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定于25日下午3时宣判,并开放旁听及网路直播。
立法院于今年5月28日三读通过国会职权修法相关条文,行政院提出覆议遭立法院否决,总统于6月24日公布,国会职权修法法律已于6月26日生效。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行政院、总统赖清德、监察院先后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宪法法庭7月19日裁定部分法律暂停适用。
宪法法庭于8月6日进行言词辩论,声请人主张,本次修法程序背离责任政治与民主原则,已达重大明显瑕疵之违宪程度。有关课予总统向立法院为国情报告之义务部分,创设总统对立法院负责之关系,混淆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之中央政府体制设计及权力分立安排,抵触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规定意旨。
关于人事同意权之行使部分,声请人认为,本次修法课予被提名人有答复问题及提出资料之义务,并就违反者明定有不予审查之法律效果,使宪政机关有因立法院消极不行使同意权而陷于无从行使职权之窘境,此与宪法所定机关忠诚义务有悖。
声请人表示,有关调查权的相关修法已逾越司法院释字第325号、第461号、第585号及第729号解释所树立之立法院职权行使界线,其中平行调查及立法院调查报告具有拘束监察院之效力等规定,更是侵入监察权之核心领域,侵害监察委员受宪法保障之独立性,违反权力分立原则。
关于听证会之部分,恐有侵犯人民之不表意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并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之疑虑。又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不仅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也抵触正当法律程序。
立法院则主张,本次修正立院职权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知的权利,修法过程符合相关议事规则,且与释字第499号解释之情形有别,不应采取相同审查标准。总统是最高行政权之一部分,总统国情报告可比拟为「不真正义务」,即非法律义务而系总统之政治承诺,因此相关规定并不违宪。
立法院认为,人事权为行政及立法两权共享,本次修法有关人事同意权之行使规定均符合国会自治,应为合宪。另「质询」是宪法赋予立法委员之权力,借此了解施政方向、法案及预算执行并揭露违法、失职等情形,如官员得任意拒绝出席、答询,质询权将形同具文。
另外,立法院调查权是国会固有权限,其特性是对事不对人,追究政治责任,与监察院之调查权不同。审判长许宗力当天宣示言词辩论终结,国会职权修法于3个月内宣判。
宪法法庭日前公告,国会职权修法案定于10月25日下午3时于宪法法庭(司法大厦4楼)宣示判决,并开放旁听及网路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