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救盲基金会宣布:与台湾奥比斯断绝关系 医界震惊

国际救盲基金会奥比斯与台断关系(图/翻摄自台湾奥比斯网站,下同)

国际中心/综合报导

国际奥比斯(Orbis International, Inc.)宣布终止与台湾国际奥比斯防盲救盲基金会关系!奥比斯是具30年的国际非政府组织(NGO),2001年来台设台湾奥比斯防盲救盲基金会后,至今合作17年,如今却突然于11日早宣布结束关系,令医界震惊。对此,国际奥比斯以台湾区董事长暨执行长瑞芳去年在执业诊所分装药水触法,且缓起诉确定,道德操守有争议,且迟迟不让出董事长职务,因此取消。

根据台湾区官网介绍,奥比斯是一个非牟利的机构,肩负全球防盲救盲使命。在医疗资源贫乏的开发中国家,传授眼科医疗技术、推广护眼教育,帮助视障患者获得可负担、方便及优质的眼科医疗服务,同时让医疗伙伴能全力倡导、预防及治疗眼疾。

该会透过培训、研究和倡导,致力提升各地医疗伙伴的能力,一方面培训眼科护理专业人员,同时协力提倡护眼政策,增强民众对眼睛健康的意识。自1982年来,已在 92 个国家推动各项计划、提升超过32.5万名眼科护理专业人员的技巧,以及为2330多万失明和视觉受损人士提供治疗。

国际奥比斯在委托香港奥比斯发新闻稿表示,台湾区董事长蔡瑞芳违反《药事法》,其违反法律、医德的行为,已不适任奥比斯志工医师,及台湾区董事长等重要职务,但几次沟通下来,蔡仍拒绝离开职务,因此宣布即日起终止与台湾的联属关系,原订10月来台的眼科飞机医院参观活动也全面取消。(眼科飞机医院,在外观上是架飞机,但里面却宛如流动教学医院的机上眼科培训中心,有 全套手术间室、镭射治疗室等设备)。

对此,蔡瑞芳也透过律师发声明指出,国际奥比斯对他个人的指控,甚至断绝台湾联属关系,全是欲加之罪;所谓「伪药事件」连医师公会全联会都函文认可,只是「为调剂而作的准备」,没有制造伪药,但因为考虑诉讼很花时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因此才接受律师建议,接受地检署缓起诉1年、并科罚金5万元处罚,没想国际奥比斯因此逼他退出。

蔡瑞芳表示,强调「只要国际奥比斯尊重台湾的独立自主性,他对职务绝不恋栈!」但无奈对方也没接受他的主张。他表示目前已向主管机关卫福部报备,将尽快更改基金会名称。他指出,国际奥比斯多年来将台湾分会当做募款工具,结束关系也不可惜,更名后将持续推动视力筛检车偏乡医疗、眼外伤登记制度等工作,寻求其他国际合作。

蔡瑞芳在脸书发声明【台湾奥比斯ORBIS基金会】对【国际奥比斯ORBIS 基金会】片面毁约声明书

1. Project ORBIS International, Inc. (下称国际ORBIS) 妨害本会之独立运作,本人欲导正此一不正常状况, 反遭国际ORBIS以本人的调剂药水事件为借口,强迫辞职。

2. 本人绝不恋栈 ,但坚持应先让本会恢复营运自主。国际ORBIS不愿放弃既得利益,拒绝本人请求,迳行终止双方合作关系。

3. 本会与国际ORBIS之合作终止后,将戮力台湾之公益事业并寻求其他国际合作途径。

一、国际ORBIS 妨害本会之独立运作,本人力图导正,反遭逼退。

(一) 我国法令要求财团法人不得受外国人及捐助人控制。

1. 卫福部禁止外国人担任董事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及财政部亦以主要捐赠人关系人担任董事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作为公益团体免税条件 ,其规范目的即在于维持我国财团法人之独立性而不受到外国人及主要捐助人控制 。

2. 本会设立后,原本由国际ORBIS指派之人担任董事长。国际ORBIS指派担任本会董事会席次符合外国人或捐助人关系人担任董事「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之规定(例如本届有11席,其中2席为国际ORBIS指派之代表人),表面上未控制本会,然而却经由掌控人事权及财务权而实质控制 。

3. 本人自七年前起接任董事长后,试图导正受国际ORBIS(外国人及主要捐助人)控制之不正常关系。经过努力,终于争取到董事会对执行长及财务长有人事任命权,但目前员工绩效考核收款/付款之财务作业仍应经国际ORBIS同意,甚至于本会每月支付员工薪资之请款都要国际ORBIS核准。 此外,本人及多位董事认为本会应在台湾开展防盲救盲活动,故应保留部分资源在台湾使用,但国际ORBIS始终反对,坚持本会募得之资金仅能汇出供其使用。

4. 本人戮力争取本会自主运作及部份资源用于兴办台湾公益事业,因国际ORBIS不愿放弃既得利益,致其对本人欲除之而后快,而利用本人之药水调剂事件逼迫本人辞职及要求其他董事将本人解任,一再以「不听话就解约 」之态度威胁,此亦为国际ORBIS企图控制本会之明证。

(二) 依照双方之合作协议书,国际ORBIS亦无权控制本会。

本会于2001年由国际ORBIS捐助设立。在2003年,当时本会董事长是国际ORBIS指派之代表,国际ORBIS遂经由该代表使本会与其签署合作协议书(Affiliation Agreement),让国际ORBIS介入本会之经营。即使依据协议书,国际ORBIS对于本会之人事仅有董事之提名权 ; 在财务方面,有权参与本会年度预算之编制以及可取得本会之财务报告。无论如何,国际ORBIS借由薪水支付及绩效考核而实质控制人事,以及控制本会收款/付款之全部财务流程,均是毫无合约依据。国际ORBIS命令本人辞职,亦同。

二、 只要本会恢复实质之独立自主,本人愿意辞职绝不恋栈。

(一) 本人是眼科医师,认同当时国际ORBIS创办人Dr. David Paton 的理念而推动本会之筹设,希望透过国际ORBIS基金会的平台, 增加台湾人参与国际合作的机会及提高国际能见度。十多年运作下来,国际ORBIS只是把本会当作「募款机器」而已, 对于提升台湾人参与国际合作事务之能力助益有限。

(二) 本人曾向国际ORBIS表达,只要能确保以下两条件之确实履行,本人愿意辞职:1、本会之人事及财务由本会依章程规定自主管理,不再受国际ORBIS香港办公室干涉;2. 募款所得之1/3用于台湾公益及医疗服务。很遗憾,国际ORBIS全不答应。

三、关于本人之调剂药水事件,实属误会,却遭国际ORBIS用作逼退本人之借口。

(一)关于分装药品是否构成制造伪药,从而违反药事法,检察署法院有不同意见。实务上有许多因分装药品而起诉,最后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因为法院不认为药品制造行为可以扩张到分装。再者,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署致中华民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之函文亦表示: 「关于药品调剂及分装: ……医疗机构为调剂而作之准备行为,应依药品特性、操作方式、盛装器具材质及贮存条件等,评估准备行为之容许性及其程度范围,以不影响药品品质,并能清楚区别辨识药名、单位含量及保存期限」 ,可见医疗机构分装药品,属于「为调剂而作之准备行为」而非制造伪药。本人坚信并无未经核准制造药物之违法行为,诉讼最终必能获得无罪判决,但因刑事诉讼程序冗长,需经多年,迟来的正义并非正义,故在律师的建议下,接受缓起䜣一年。检察官命本人向国库支付5万元,亦可见此事件极为轻微。

(二) 简言之,本人之调剂药水事件,乃法条解释歧异而引起误会。事实上,本人受缓起诉处分之消息经媒体报导后,本会募款绩效丝毫未受影响,可见未损及本会之声誉。而且本人亦于今年四月连任董事长一职,亦足见本会大多数董事认为调剂药水事件不影响本人之适任性。国际ORBIS以此为借口逼迫本人离开,只是要继续控制本会运作而已。

四、本会与国际ORBIS之合作协议终止后,海阔天空,将继续戮力公益事业。

国外公益团体与国内公益团体合作,倘能增加国内团体认识与处理国际议题之机会,增加台湾之国际能见度,本为美事一桩。然而,若国外团体只是将国内团体当作免税的募款单位,则枉费我国对于国际救助给予免税优惠之良法美意。 国际ORBIS与本会合作关系终止,根本原因在于本会争取运作之独立性,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实不足惜。

台湾有诸多防盲救盲事业亟待兴办,例如设置眼睛筛检车之偏乡医疗服务、成立眼外伤登记制度及相关关怀服务,以减少新增的盲人。本人将责成会务人员拟定计划,提交董事会讨论,以不负十方大众捐款之托付。本会亦将寻求其他国际合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