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暐瀚/以后警察还敢开枪吗?

▲等被撞才能开枪?警察无奈:底线到底在哪。(图/东森新闻,下同)

文/黄暐瀚

美国克里福兰市去年十一月,有一名12岁黑人男孩,拿着BB弹空气枪在公园玩。当时正好巡逻到公园的一名26岁白人警员,看到小男童手上拿着一把枪,直接掏枪射击,把男孩打死。

小男孩才12岁,手上的枪也不是真枪,再加上「白人警察」杀了「黑人小孩」,这个事件,在美国造成极大的震撼,全国关注。

一年多过去,美国俄亥俄州克里夫兰大陪审团,终于在今天做出判决(美国当地时间12/28),杀死孩童的白人警员,不起诉。

大陪审团解释判决的原因:「我们认为,当时警员开枪,的确是判断错误,但这是人为错误,并非故意杀人。警员是真的相信自己生命受到了威胁,所以必须开枪。我们知道这个判决结果,没有任何人会觉得高兴,但如果法律要求警察,必须等到确认对方是否拿的是真枪之后,再展开行动,那并不负责,也合理」。

美国的警察,因为没有「杀人故意」,因为「执勤」,因为「自卫」,所以虽然杀了黑人小男童,却是无罪。反观台湾的警察,却在同一天,因为开枪打死了通缉犯,被判有罪

看看这个当时路边拍下的监视器画面,警察并不是对着通缉犯的脑袋,或是心脏开枪,而是朝腿部开。没想到开完三枪之后,通缉犯罗文昌依然开车逃走,后来因为负伤,车辆摔进田埂,尽管员警已经紧急叫来了救护车,还是送医不治,失血过多死亡。

开枪的员警,昨天被法院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判刑六个月。法官判警员有罪的理由,共有四个:1 警察应基于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枪械。2 现行犯没持有枪械,也没对员警攻击。3 叶骥拉开驾驶座车门,为何不朝轮胎射击。4 员警应知人体腿部有大动脉,却对罗男腿部5秒连开3枪,涉及执法过当。

这四点,拿去比照美国的案例,可以明显看出法官看法的差异与不同。

▲叶骥击毙倒车逃犯遭判刑6个月,靠北警察用「阿嬷」文调侃。(图/翻摄自靠北警察脸书

我并不是认为「通缉犯」就是被打死活该,不是。但一个在地方已经恶名昭彰,追缉多时的通缉犯,当员警面对面遇到,并要求对方下车,他却还坚持开车要跑的时候,如果你就是那个叶姓员警,你会怎么做?车子会不会撞死警察?面对通缉犯,该不该持抢警戒?喝令下车还继续想跑的通缉犯,可不可开枪?法官说,为何不开枪打轮胎?我倒想问,那如果当时嫌犯车上也有枪呢?

以被判有罪的「结论」来看,或许就让通缉犯把车开走,挥挥手,说掰掰,才是最「皆大欢喜」的选择。当然,这个案例,没有绝对的对错,原本不该被打死的通缉犯,的确因为警察开枪而死了,他也有家人,也该有人权,所以我不会说法官「脑残」「判个鬼」这样的评语。不过同样是警察开枪打死了原本不该打死的人。

美国的陪审团,却看到了警察开枪的「必要性」,而给予无罪;台湾的法官,一味要求警察必须在「保证自己会死」的情况下,才能用枪,而且就算用枪,还不能用在「不精确」的部位

不管怎么看?都觉得是强人所难。从今天之后,台湾的警察,真的还敢开枪吗?

作者黄暐瀚,资深媒体人,本文已获作者同意,言论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