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仲介每月最多只能抽1800!北市要替外劳争回267万
台北市劳动力重建运用处25日公布106年1月至6月外籍劳工管理争议案件统计数据,总计受理外籍劳工法令咨询服务7244件;其中,劳资争议协调775件,以申诉管理事项争议为最多,工资事项争议次之,仲介事项争议占第三。重建处表示,估计协调后为外籍劳工争取应有法定权益之金额达新台币267万3653元。
重建处陈惠琪代理处长表示,北市境内外籍劳工有4万5千余人,其中91.88%担任家庭、机构看护工与家庭帮佣的社福类外劳,国籍以印尼籍最多,占73.90%。由于外籍劳普遍工面临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惯及资讯落差等差异,劳资争议案件涉及层面广泛多元,亦常发现一案包含数种争议事项。
有关管理事项争议,主要发生于雇主或被看护人对外籍劳工生活或工作之管理问题,例如没收手机、未尊重外劳因宗教于拜(礼)拜或饮食上之特殊需求、给予外劳休息之时间不够,以及不同意外劳之休假或请年假返国等情形。
工资事项争议几乎年年都会进入统计排行前三名内,显见外籍劳工常面临薪资未被全额给付之问题;至于仲介事项之争议,则常发生仲介超收服务费、未经外劳同意代为保管薪资或证件,以及每月收取服务费却未提供服务或未协助外劳处理事务等。
重建处表示,105年11月5日就业服务法第52条修法生效后,外籍劳工不需要在3年聘雇期满后重新入境,可于聘雇期间届满前2至4个月内,视其意愿与雇主协议续聘或转换至其他雇主处工作。重建处提醒,不论协助续聘或转聘,仲介只能依外劳在台年资向其收取每月1500元至1800元不等的服务费,其中3年期满续聘或转换的外劳,第4年服务费仍以每月1500元计,若巧立名目超收费用就属违法。
此外,依法雇主应全额给付外劳薪资,并给予外劳双语薪资明细表,且不得预先从外籍劳工薪资中扣除仲介服务费;另外,劳动部为因应就业服务法第52条之修法,106年4月18日发布「外籍劳工请假返国办法」,外籍劳工依法取得特别休假后,即可利用该特别休假自行排定返国时间,雇主「原则」应予同意,或与外籍劳工协商调整返国期日,若协商调整不成立时,雇主仍应依外籍劳工原来排定的日期,同意外籍劳工返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