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与考试权归属引热议 以修宪方式解决争议

▲ 民众党团总召黄国昌5月28日说明,监院调查权跟立院国会调查权可并行不悖,下阶段民众党将推动废除监察院。(图/记者林敬旻摄)

● 姚孟昌/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中华民国宪法》为政府组织所设原则首重「权力分立制衡」,其次为「机关协力共同维护彼此效能」。大法官多次透过宪法解释申明前述两原则,强调凡宪政机关均有对「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忠诚之义务。

日前中国国民党主席朱立伦提出:「在不动《宪法》之下,如何使监察院与考试院功能让民众接受?不管是砍还是冻,都是方式。总统赖清德应好好检讨,而非立刻提出名单。」朱主席的说法未如国民党团总召傅崐萁、民众党团总召黄国昌提出废监察院等诉求来的直接,却似已预表未来国民党会以冻结考监两院预算与杯葛总统根据《宪法》提名之人事为手段,目的要令考监两院停摆关门。不由得令人想起2005年立法院「程序委员会」曾滥用议事程序,不当阻挠总统提名之监察委员人事进入院会表决,因而瘫痪国家监察权运作长达两年的往事。

▲ 国民党主席朱立伦日前的发言,似已预表未来国民党会令考监两院停摆关门。(图/翻摄自国民党youtube)。(图/记者林敬旻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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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为宪政机关,根据《宪法》行使弹劾、纠举、纠正与审计之权。又依法专责处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利益冲突回避等法定业务。监察院内另设有「国家人权委员会」,其职权为落实宪法对人民权利之维护,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之实现,并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下,建立普世人权之价值及规范等。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及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依我国《宪法》中「五权分立、平等相维」之精神,监察、考试两院与行政、立法、司法等三院立于平等地位。考监两院职司重要的宪法权能,《宪法》维护两院之独立性。立法院对于考监两院之预算固然有审议删减之权,惟不得滥行删除致令其无法维持正常运作与履行法定职务。

大法官曾于释字第601号指出:「立法院行使预算审议权时有其宪法界限,诸如不可侵犯司法独立以及权力分立原则;预算权责机关不得藉年度预算案审议而影响大法官职权之行使。」又根据大法官释字第461号,立法院审查考监两院预算时若有询问之必要,仅能依《宪法》第71条规定邀请两院院长列席院会陈述意见。立法院内各委员会若依《宪法》第67条第2项规定邀请到会时,两院院长、副院长与考监察委员依循宪政惯例得不列席备询。这是宪政机关间彼此尊重之理。立法院若像朱立伦主席所言可以任意删减考监两院预算或企图藉预算审议之名质询院长,这都是过度膨胀自我,形同专擅滥权。

▲ 监察、考试两院与行政、立法、司法等三院立于平等地位。立委若可以任意删减考监两院预算或企图藉预算审议之名质询院长,形同专擅滥权。(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我国宪政体制为五权分立制衡,宪政机关间彼此相维。在人民尚未修宪废除考监两院之前,享有人事同意权与预算议决权的立法院必须忠诚地履行《宪法》所赋予之权责,积极维护宪政机关的实质存续与正常运行。当总统根据《宪法增修条文》提名考监两院院长、副院长及考试、监察委员后,立法院应即就总统提名人选妥适审查,并以负责的态度行使同意权。

当国民党团民众党团两位总召提出废监察院的主张时,民进党团中亦有陈亭妃委员等30位立委连署提出「宪法修正草案」,主张废除考试院、监察院并将两院原职权汇整并入行政院与立法院。该草案连署人数现已达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修宪提议门槛。笔者认为透过修宪程序确定监察权与考试权之归属,重新厘清五权之间分立制衡设计才是正道。笔者建议韩国瑜院长应尽速召集三党党团总召协商成立「修宪委员会」,正式启动「国会改造的宪政工程」。广纳各方建议、周延讨论,更要令宪政改革真谛广为国人知晓并进而争取人民支持。如此方是促进台湾民主宪政永续与深化之道。

▲ 陈亭妃委员等30位绿委连署提出「宪法修正草案」,主张废除考试院、监察院并将两院原职权汇整并入行政院与立法院。(图/记者李毓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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